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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13-037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2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3年12月11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3年12月1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贵权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名,代表股份数为568,203,916股,占公司总股本680,161,768股的83.53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567,178,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0,161,768的83.38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8 人, 代表股份数1,025,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土地处置的议案》。 赞成567,221,0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反对884,26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6%;弃权98,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三、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许丽华、黄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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