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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联系电话:0535-425955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东润投资指: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12月8日,东润投资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新潮实业股份90,199,362股(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42%)转让给金志昌顺的权益变动行为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志昌顺:指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邮政编码:264100 法定代表人: 孙树刚 设立日期: 2008年2月19日 注册地:中国烟台 注册资本:5097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投资、信息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经营的需凭相关许可证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67221394-9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常环德女士、常晓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宋向阳先生、李亚清先生、姜宗美女士等五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40.22%%的股份,孙树刚先生等29位自然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59.78%的股份。 二、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0%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回收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润投资将不再持有新潮实业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12月8日,东润投资与金志昌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新潮实业全部股份90,199,362股转让给金志昌顺,该股份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42%。本次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格为7.88元/股。 此次权益变动前,东润投资持有新潮实业股份90,199,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润投资不再持有新潮实业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东润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2013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润投资与金志昌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购买方: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层03-B;法定代表人为高恒远。 2、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 东润投资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金志昌顺转让其所持有的新潮实业的90,199,362股股份;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88元/股。 3、转让股份的过户 东润投资应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款全部付至监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项下股份转让确认申请递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确保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在合理时间内被登记结算公司审核通过。 在登记结算公司审核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东润投资负责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金志昌顺名下,金志昌顺对上述过户工作予以合理配合。 4、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于东润投资和金志昌顺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潮实业的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上述外,东润投资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附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北京广同川指: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1.48%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5819167; 3、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506730405X; 4、组织机构代码证:06730405-X;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日用品;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法定代表人:章雪峰; 10、联系电话:132****** 二、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三、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章雪峰身份证号:370************426 阎红玉身份证号:370************52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0%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回收资金。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有继续减持新潮实业股份的可能,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股份9,253,1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交易价格为5.54元/股。 此次权益变动前,北京广同川持有新潮实业股份40,52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8%;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广同川持有新潮实业股份31,271,1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北京广同川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潮实业的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上述外,北京广同川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章雪峰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附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章雪峰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37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触及要约收购: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否 2013年12月11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实业”)接到公司股东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同川”)的通知: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股份9,253,186股,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8%。 本次股份减持前,北京广同川持有公司股份40,52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本次股份减持后,北京广同川持有公司股份31,271,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有关本次股份减持的具体权益变动信息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38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12日,公司接到潜在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发来的告知函,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8日,我公司与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为此,我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机构正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待相关尽职调查完成后,我公司将及时编制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将刘志臣先生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告知贵公司(详见附表),请贵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将敦促金志昌顺尽快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将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刘志臣先生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注:刘志臣与刘志廷为兄弟关系,刘志臣与刘志敏为兄妹关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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