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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29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12月13日开市起复牌。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在上海市漕溪北路1200号华亭宾馆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1名,独立董事郑培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李文祥先生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禹春武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时,对于被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参照2012年3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及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2、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补充经营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公司与关联企业中轻对外就马里新糖联项目签订补充经营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16.48万元。关联董事禹春武、严晓俭、张建新、袁莉、徐秋红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3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在上海市漕溪北路1200号华亭宾馆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张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肖丹女士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及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的规定,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后认为:已确定名单的265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已确定岗位但尚未确定人选的4名激励对象,将在第二批期权正式授予时确定。同时,公司承诺该4名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3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3.89%,即799.026万份期权。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五年时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开始分3年匀速行权。 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59元。 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4.59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3.23元。 5.中国海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中国海诚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7.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中国海诚股东大会批准。 8、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公司员工。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根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共计269人。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3.89%,即799.026万份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799.026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99.026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20,520万股的3.89%。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中国海诚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五年时间。 (二)授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五)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59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14.5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A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13年12月11日为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收盘价为14.59元。 B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算术平均收盘价:13.23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中国海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4.授予考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二)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在行权限制期与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中国海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在本计划的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及净利润增长率。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股票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净利润增长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注: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对标企业的选取参照公司首期第一批激励计划,共计21家。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批准后,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按一定分配标准授予给核心技术(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承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实际收益最高不超过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票期权激励预期收益)的40%,已行权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已行权的超额收益上交公司。 4.按照《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1-f)×P’]/[(1+P’)×P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P’为配股比率(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中国海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3年12月11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799.026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2.1252元,授予的799.026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1698.08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4年4月初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2.1252元进行测算,则2014年-2018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公司201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5,871.32万元。2014年-2018年,分摊的期权费用占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0%、3.86%、2.53%、1.19%和0.22%,因此,公司施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二)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际行权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已行权的超额收益上交公司。 (三)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四)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五)中国海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本激励计划; 2.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公司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或修订本计划考核办法。 (七)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各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收益进行监控。 (八)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3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补充经营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关联企业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对外”)就马里新糖联项目签订《马里新糖联项目(农业部分)承包合同》。现该项目因需要增购部分农机设备,武汉公司与中轻对外签订《马里新糖联项目(农业部分)承包合同补充合同-6》,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16.48万元。 一、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佳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轻纺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医药工程设计、化工工程设计、电子系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承担本行业(国)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需持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上述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轻纺机械设备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和销售。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武汉公司总资产21,709万元,净资产3,877万元;2013年1-9月份完成营业收入34,615万元,实现净利润1,23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核素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1-1除外);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一般经营项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本行业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展览业务;汽车、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建筑材料、木材、化工材料(化学危险品除外)、畜产品、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纸张的销售;陶瓷加工,锌精矿产品、磷矿产品销售;化肥、焦炭的销售。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轻对外总资产218,631万元,净资产69,501万元;2013年1-9月份完成营业收入156,494万元,实现净利润4009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武汉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轻对外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章节的规定,中轻对外为上市公司及武汉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武汉公司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与中轻对外签订《补充合同-6》,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16.48万元。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双方已签署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合同。 3、合同款的支付 合同款项的支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 4、协议生效条件 该项补充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后生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武汉公司与关联企业中轻对外签署的补充经营合同是对之前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效补充,系武汉公司的日常性经营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日止,武汉公司与关联人中轻对外已经签署的合同金额合计为43,164.08万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公司与关联企业中轻对外签署的补充经营合同系对之前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效补充,系武汉公司的日常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五、备查文件 1、补充合同-6;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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