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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ST国发 公告编号:临2013-051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12:00在本公司广西北海市北京路9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1,182,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1.91%。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潘利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公司独立董事侯宇奇因公出国未能出席,公司董事金笛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黄昌华律师、韦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持有公司41,829,441股股票,而广西汉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发集团100%的股权。在对《关于向广西汉高盛投资有限公司续借1.37亿元的关联交易议案》和《关于向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续借2亿元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国发集团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黄昌华律师、韦微律师见证。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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