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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55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3年12月16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完成召开形成决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确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简短版美国处置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需向美国相关监管机构递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简短版美国处置计划》(以下简称“《处置计划》”),《处置计划》将涵盖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

表决结果: 赞成12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56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7日上午9:30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层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878,312,147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0.958487%,具体由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
其中:A股股东人数
H股股东人数1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7,878,312,147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8,939,397,518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938,914,62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0.958487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1.853069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9.105419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由于本行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王联章先生主持。

(四)本行在任董事12人,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等3名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行在任监事6人,欧阳谦监事长、骆小元监事、邓跃文监事等3名监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秘书李欣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孙德顺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含授权代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李庆萍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37,732,051,01599.613866%143,694,9140.379359%2,566,2180.006775%

此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李庆萍女士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李庆萍女士担任本行董事期间作为非执行董事,将执行本行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李哲平、邢天才、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

(二)《关于选举孙德顺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37,844,351,01599.910341%31,394,9140.082884%2,566,2180.006775%

此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孙德顺先生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本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孙德顺先生担任本行董事期间作为执行董事,将执行本行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但将根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年金。

独立董事李哲平、邢天才、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蕾律师及肖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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