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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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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75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2月15日以书面、邮件和短信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董事、代行董事长陆小平先生提名,聘任刘郁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总经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刘郁文先生简历附后。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董事、代行董事长陆小平先生提名,聘任罗茜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为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罗茜萍女士简历附后。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

  郑远民独立董事投了弃权票,理由为:因辞职,对情况了解不够,无法做出专业判断,故投弃权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公司向海南交行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现金,其中2369万元用于回购涉及海景湾大厦附楼第6、11、12层已过户的房产,其余131万元用于抵付公司对海南交行的债务本金41168400元。本次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彻底解决本公司与海南交行多年的债权债务纠纷。

  独立董事李国锋、贾轶峰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郑远民未发表意见。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债务重组暨复牌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8日

  附:

  刘郁文先生简历

  刘郁文,男,50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4年至1989年任职于湖南省委《学习导报》,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湖南省外经委,1993年至1994年任职于安徽华宇房地产公司,1995年至1996年任职于新华联集团,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湖南怡胜进出口公司,2001年至2005年任职于北京科希盟集团,2006年至今任职于内蒙古恒嘉矿业公司。

  截至目前,刘郁文先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罗茜萍女士简历

  罗茜萍,女,49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国民经济计划专业,1996年至今任职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证券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1999年现代投资上市至今任现代投资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罗茜萍女士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76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公司股票于2013年12月20日开市起复牌。

  2、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按抵债价值入账,固定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将在2013年末进行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债务重组将增加营业外收入4112.12万元,审计机构未发表专项意见,公司正在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沟通将在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前完成。

  一、债务重组概述

  海景湾大厦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于1996年竣工建成,其附楼海景湾大酒店共12层,作为4星级酒店使用了9年,因产权人分散,于2010年停止营业,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公司拥有海景湾大厦附楼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产权。

  债务1:

  1997年12月,海南省高院受理了海南省交行诉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交行诉称与港澳实业于1996年4月2日、1996年9月18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3000万元,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8个月,港澳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6年10月3日,三方又签订《借款延期还款合同》,将1996年4月2日借款2000万元延期至1997年4月7日偿还,月息调整为8.4%。。海南省交行已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港澳实业、港澳信托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请求判令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偿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808万元。

  海南省高院于1998年3月2日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作出(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港澳实业向海南交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808.1万元;港澳信托对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

  根据海南省交行的申请,海南省高院依据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港澳实业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建筑面积1,530㎡),附楼一层设备房(建筑面积420㎡),附楼第一层(建筑面积1,838㎡),附楼第八层(建筑面积1,403.35㎡),附楼第十层(建筑面积1,403.35㎡)。

  上述财产经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海南省高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第一项、港澳实业名下位于三亚市海坡开发区21851.4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六幢公寓楼按照评估价人民币3339.8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行;第二项、将港澳实业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值易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万元抵偿给海南省交行;第三项、解除对上述土地、房产的查封。”该民事裁定已生效,且第一项、第三项裁定已执行完毕。

  2001年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已执行现款233.95万元及财产折抵7459.69万元,已经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对(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2013年6月5 日,海南省高院作出(2013)琼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即“将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3年10月11日海南省高院对本公司与海南交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次作出裁定:“(一)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二)变更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清偿债务本金4116.84万元及相应利息。”(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债务2:

  1、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六层:

  2000年,海南中院受理了海南交行诉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港澳实业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海南交行诉称,1994年7月20日和1995年8月4日,与二被告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人民币880.35万元贷款给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按揭房产海景湾大厦6层楼房,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该房产及其项下全部权益予以抵押;港澳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海南交行依约付款。至1999年8月3日贷款期限届满,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除偿还第一至第四期利息外,尚欠本金880.35万元及利息716.22万元(利息结至2000年3月20日止)。港澳实业在接到催款通知书后也不按约定还款付息。因而海南交行请求判令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按揭贷款本金880.35万元及利息716.22万元,判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海南交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港澳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0年10月13日,海南中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交行与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港澳实业在1994年7月20日和1995年8月4日,与二被告分别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偿还海南交行借款本金880.35万元及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如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则海南交行对港澳实业提供的担保物即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第6层面积1403.35㎡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港澳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海南省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海南交行的申请执行请求,并依据(2000)海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招标拍卖事务所拍卖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港澳实业,以下简称“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六层共1403.35㎡房产及其家俱,因无人竞买无法成交。后海南交行愿以评估价人民币1120.37万元下降20%后的价款896.29万元接收上述财产以抵偿被执行人海南大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我公司所欠其的部分债务。

  2001年12月28日,海南中院作出(2001)海南执字第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六层1403.35㎡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财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家俱转移给申请人海南交行,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海南交行的人民币896.29万元债务。

  2、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一层:

  2000年,海南中院受理了海南交行诉海南金汇实业公司及港澳实业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海南交行诉称,1994年7月20日和1995年8月4日,与二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海南交行提供人民币928.99万元贷款给海南金汇实业公司购买按揭房产海景湾大厦第11层楼房,海南金汇实业公司将该房产及其项下全部权益予以抵押;港澳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海南交行依约付款。至1999年8月3日贷款期限届满,海南金汇实业公司除偿还第一至第四期利息外,尚欠本金928.99万元及利息755.79万元(利息结至2000年3月20日止)。港澳实业在接到催款通知书后也不按约定还款付息。

  2000年10月12日,海南中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交行与海南金汇实业公司及港澳实业在1994年7月20日和1995年8月4日分别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海南金汇实业公司应偿还海南交行借款本金928.9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如海南金汇实业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海南交行对港澳实业提供的担保物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11层1403㎡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港澳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海南省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海南交行的申请执行请求,并依据(2000)海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招标拍卖事务所拍卖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一层共1403.35㎡房产及其家俱,因无人竞买无法成交。后海南交行愿以评估价人民币1120.37万元下降20%后的价款896.29万元接收上述财产以抵偿我公司所欠其的部分债务。

  2001年12月28日,海南中院作出(2001)海南执字第76-7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一层共1403.35㎡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财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家俱转移给申请人海南交行,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海南交行的人民币896.29万元债务。

  3、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二层:

  2000年,海南中院受理了海南交行诉海南海阳租赁公司及港澳实业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海南交行诉称,在1994年7月20日和1995年8月4日分别与二被告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海南交行提供人民币469.36万元贷款给海南海阳租赁公司购买按揭房产海景湾大厦第12层附楼房屋,海南海阳租赁公司将该房产及其项下全部权益予以抵押;港澳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海南交行依约付款。至1999年8月3日贷款期限届满,海南海阳租赁公司除偿还第一至第四期利息外,尚欠本金469.36万元及利息381.85万元(利息结至2000年3月20日止)。港澳实业在接到催款通知书后也不按约定还款付息。因而海南交行请求判令海南海阳租赁公司偿还按揭贷款本金469.36万元及其欠息,判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海南交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港澳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0年10月13日,海南中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交行与海南海阳租赁公司及港澳实业于1994年7月20日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1995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海南海阳租赁公司应偿还海南交行借款本金469.3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如海南海阳租赁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海南交行对港澳实业提供的担保物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12层935.35㎡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港澳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海南省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海南交行的申请执行请求,并依据(2000)海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招标拍卖事务所拍卖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二层共1403.35㎡房产及其家俱,因无人竞买无法成交。后海南交行愿接收上述房产中的935.35㎡房产及其家俱抵债,接收价为原评估价人民币721.47万元下降20%后的价款577.17万元以抵偿我公司所欠其的部分债务,并同意解除对海景湾大厦附楼第12层剩余的468㎡房产的查封。

  2001年12月28日,海南中院作出(2001)海南执字第79-8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附楼第十二层房产共1403.35㎡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中935.35㎡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家俱转移给申请人海南交行,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海南交行的人民币577.17万元债务。

  上述债务1、债务2已在1999年完成了会计处理。2013年,海南交行为将抵债资产变现,提出将上述债务2的三层房产总计2369.76万元以原价转让给公司。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与海南交行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海南交行达成如下和解:公司向海南交行支付2500万元现金,其中:2369万元用于回购海景湾大厦附楼第6、11、12层已过户给海南交行的房产,其余131万元用于抵付公司对海南交行的债务本金4116.84万元;海南交行承诺相应的利息不予追究;抵债房产相应设备、低耗品已经处置、灭失或损毁的,海南交行不负返还或补偿义务;公司履行2500万元付款义务后,(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所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海南交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权利。

  本次债务和解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3年12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郑远民独立董事投了弃权票,理由为:因辞职,对情况了解不够,无法做出专业判断,故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李国锋、贾轶峰发表了意见: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彻底解决本公司与海南交行多年的债权债务纠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签署协议中涉及的交易的定价价格公允、合理,转让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郑远民独立董事未发表意见。

  本次债务和解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企业性质:股份制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注册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银通国际中心

  注册资本:50986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040214

  主营业务:人民币和外币的各项金融业务按银金管字第01号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财政部

  实际控制人:财政部

  2、债务重组对方与本司及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2723646】万元、净资产【56007】万元、营业收入【135224.8】万元、净利润【44805.76】万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海南交行支付2500万元现金,其中:2369万元用于回购上述债务2涉及的海景湾大厦附楼已过户给海南交行的房产,其余131万元用于抵付公司对上述债务1本金4116.84万元;海南交行承诺相应的利息不予追究;抵债房产相应设备、低耗品已经处置、灭失或损毁的,海南交行不负返还或补偿义务;公司履行2500万元付款义务后,(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所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海南交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权利。

  注:(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二)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公司至迟应在2013年11月29日前付清全部2500万元款项。如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约定款项,海南交行有权根据(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在该判决项下对海南交行承担的债务及利息。

  (三)海南交行同意在收取本和解协议确定的款项后7天内将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八和第十层房产证移交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此前公司没有移交的产权证由公司自行取得。

  海南交行同意在收取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款项后,7天内将海景湾大厦附楼第6、11和12层,建筑面积合计3,742.05平方米的房产移交公司,并配合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及时提供该房产过户所需资料。交易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等房产过户税费,以及价格调节基金、房产局收取的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和档案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四)本和解协议生效并在款项全部支付,相关房产交接完成后,由海南交行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原则下,双方视实际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和解所涉及的债务为公司1996年发生的历史遗留债务,若本次债务重组顺利实施,将有效减轻公司负债,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消除该笔债务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由于该资产历史久远,情况复杂,账务处理时间紧迫。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目前知晓的情况做出了以下会计处理,但最终结果以2013年年终审计为准。

  (1) 依据2013年6月5日省高院作出的裁定,做以下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4116.84万元(年末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贷:其他应付款—海南交行 4116.84万元

  (2) 2013年11月28日,公司与债权人交通银行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公司以2369.00万元购入1998年另外一起案件抵债给海南交行的3700平米房产(当初抵债价格即为2369.00万元,海南交行已入账),公司支付款项后海南交行将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440.07万元(2369.00万元初始抵债价格+契税71.07万元)

  贷:货币资金2369.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契税 71.07万元

  (3) 公司再支付给海南交行131.00万元,海南交行豁免本公司债务本金4,116.84万元及相关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26.28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海南交行126.28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海南交行 4243.1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4112.12万元

  贷:货币资金131.00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77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刘郁文先生提名,聘任杨世益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杨世益女士简历附后。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总经理刘郁文先生提名,聘任肖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副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肖华先生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8日

  附:

  杨世益女士简历

  杨世益,女,45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5年至今任职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审计部经理。

  截至目前,杨世益女士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肖华先生简历

  肖华,男,38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高级人力资源师。1995年4月至1995年12月任职于湖南省公路管理局,1995年12月至今任职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历任高速公路收费站班长、副站长、养护所所长、站长、政工科科长,现任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截至目前,肖华先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78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

  2013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详见2013年12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公司定于2013年12月31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投”)《关于建议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湖南国投委托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系受托持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7,970.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8%,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湖南国投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湖南国投提出的《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事项

  根据以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对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补充通知如下:

  对原通知公告“二、会议审议事项”中增加:“4、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增加后议案序号如下:

  1、关于聘请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4、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并对原通知公告“授权委托书”中增加:“4、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除上述修订外,原通知公告中其他的所有事项不变。更新后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见2013年12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79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时间:2013年 12 月31上午9:3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12月25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2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聘请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4、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详情见公司2013年11月19日、12月16日、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内容见本通知附件)和证券账户卡。

  (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请于2013年12月27日中午12时前,将签妥的《授权委托书》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备查(会场正式报到时出具相关原件)。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7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7层 邮编:100048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8558355;010-88559875

  传 真:010-88558366

  联 系 人:吴颖超、张丽

  2、会议费用:食宿交通费等由股东自理。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十九、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附:授权委托书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9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账户: 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

  注:1、委托人对提案1、4表决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2、提案2、3实施累积投票,请填票数(如果直接打勾,代表将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平均分配给打勾的候选人)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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