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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上市公司高管之证券市场禁入 2013-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张某原系A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为财务总监。两年前,A上市公司存在多笔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2013年,证监会对A上市公司立案调查,结案后对张某、王某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惩罚。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所谓“证券市场禁入”的法律渊源来自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称“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次,证券市场禁入的时间层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违法严重程度分为三个层次:3至5年、5至10年、终身禁入。根据“禁入规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三)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A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中关于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的规定,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张某与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是合法、合理的。(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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