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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3-04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A座8层公司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全部为非关联方,具体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孟祥凯先生委托董事、副总经理江超先生主持,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长孟祥凯先生、董事李宗顺先生、费斌军先生、倪先平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独立董事邱洪生先生、马荣凯先生因公出差请假;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曹怀根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监事朱建设先生因公出差请假;董事会秘书孙继兵先生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胡海银先生、吴浩先生因公出差请假,其他高管全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郑阳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附件 1、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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