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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3-54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续分立自来水公司成立建设 工程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号2013-53),披露了公司存续分立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分立情况概述 (一)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自来水公司进行存续分立,将自来水公司的工程安装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及其持有的成都沃特供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100%股权和成都沃特地下管线探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探测公司")100%股权剥离,以剥离的净资产在公司下成立建设工程公司。 (二)本次分立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分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自来水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70亿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蜀都大道十二桥路16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供水设备的制造、维修,上水管材、管件的批发、零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8.87亿元,净资产21.76亿元;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97亿元,净利润4.34亿元。 (三)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自来水公司100%股权。 二、分立进展情况 (一)分立方式 以存续分立方式,将自来水公司分立为拟存续主体和拟派生企业,其中自来水公司存续,公司名称仍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新自来水公司");拟派生企业为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 (二)分立基准日 本次分立以2013年9月30日为分立基准日。 (三)审计及评估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3]1562号)、《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拟存续主体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3]1562-1号)、《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拟派生企业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3]1562-2号),截至2013年9月30日,自来水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242,517,966.86元,总负债为2,376,817,807.19元,净资产为3,865,700,159.67元;拟存续主体,即新自来水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814,212,892.03元,总负债为2,159,568,114.10元,净资产为3,654,644,777.93元;建设工程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8,305,074.83元,总负债为217,249,693.09元,净资产为211,055,381.74元。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拟存续分立成立建设工程公司涉及的工程业务资产及相关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559号),自来水公司工程业务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范围包括自来水公司的工程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及其持有的设计公司100%股权、探测公司100%股权)在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于2013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1,349. 05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243.52万元,增值率为1.15 %。 四、分立后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新自来水公司(以下信息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名称: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7,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蜀都大道十二桥路16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新自来水公司100%股权 (二)建设工程公司(以下信息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名称: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自来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供水设备的制造、维修,上水管材、管件的批发、零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建设工程公司100%股权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报告; (三)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3-55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 联动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1071号)和《关于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1183号)规定,由于上游原水费和水资源费调整,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自来水终端价格按规定实施同步同幅联动调整,从2013年12月20日起的用水量终端价格上调0.09元/立方米。此次水价联动调整对公司无大的影响。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3-56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污水处理厂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号2013-53),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或"乙方")投资建设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2013年12月20日,排水公司与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关于成都市中和组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协议"或"本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甲方授予乙方在成都高新区中和组团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 (二)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介绍 本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建设背景 中和组团是天府新区成都高新片区的两大组团之一,位于天府新区高端服务功能集聚带,定位为以国际交往、区域总部、创新研发、服务外包、居住配套为主的城市发展区,将发展成为集聚发展中央商务、总部办公、文化行政等高端服务业的区域生产组织和生活服务的中心。 四、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协议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为自生效日起至开始运行日的前一日,总时间为15个月。运营期为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生效日后第三十(30)个周年结束之日,商业运行日为试生产结束后一日,试生产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三个月,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组团。 (三)项目建设基本要求 1、出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规定。 2、设计处理能力 本项目远期设计处理能力为二十(20)万吨/日,第一期工程设计能力为五(5)万吨/日。 3、污泥处理方式 本项目污泥处理方式采用脱水后(含水率低于80%)卫生填埋的方式,若因可研或环评等导致了污泥处理方式发生变化,而引起处理成本变化,新增或减少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调整污水处理单价予以平衡。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 1、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就其所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 2、污水处理服务费原则上应覆盖乙方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3、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双方确定特许经营期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定价公式为: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 C为计划成本。根据行业内相似污水厂及目前乙方实际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状况进行确定。 I为乙方建设中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自有资金投资。 Q根据其实际处理水量及服务区污水排放状况,并考虑未来变动趋势确定。 R为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确定为8%。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计算。若遇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则税收增减部分计入价格计算。 4、结算价格的核定 (1)甲方采购乙方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自正式商业运行之日起每三年核定一次。 (2)首期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首期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执行时间为商业运营期开始后的前三年。首期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62元/立方米。 5、结算价格的临时性调整 (1)非因本协议所列的特殊情形并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城管环保局")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 (2)在一个价格核定期内,乙方如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或者改扩建污水处理项目投产,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公式对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城管环保局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后六十(60)日内作出批复。 (3)如因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调整、污泥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乙方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厂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因电价调整及其他非因乙方可以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成本发生变化,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重大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的,乙方应向城管环保局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城管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批复。 6、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 (1)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进行结算,每月作为一个结算期间。 (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结算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处理量。 (3)根据乙方目前经营的实际情况,在第一个价格核定期内,中和处理厂保底污水处理量为第一期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70%,即结算污水处理量按以下原则确定: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7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70%;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7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实际污水处理量。 (4)在第一个价格核定期满后的后续价格核定期内,保底水量逐步提升,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5)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改扩建中和污水处理厂,其保底污水处理量的确定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特许经营权的续展和终止 1、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 2、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若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特许经营权协议,则对乙方经营期内尚未摊销的资产余值,按保障乙方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原则予以回购。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符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扩大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有利于促进公司水务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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