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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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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广新集团与其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

  上市公司名称: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佛塑科技

  股票代码:0009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601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东塔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情况

  广新集团与其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

  ■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0]9号文)批准,于2000年9月6日注册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广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广新集团的股权未受限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基本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新集团全资及控股、主要参股公司按照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600866)9,641.74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7.52%;持有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00)7,971.92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68%;信息披露义务人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HK)12,3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4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02.65万元出资额,占比4.4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晟期货有限公司6,120万元出资额,占比51%。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一)广新集团主要业务

  广新集团是2000年由广东省属原主要专业外贸公司组建的国有大企业集团。经过十多年发展,广新集团从传统型外贸企业发展成为拥有有色建材、矿冶化工、机电装备、轻工食品、现代物流等五大支柱产业,产业链明显,集“科、工、贸、投”于一体的具有较强国际资源整合能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2011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名列第146位,广东企业100强第12位。广新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资产经营和管理

  (1)股权管理;(2)重组、优化、处置资产、资源配置;(3)参与资本市场运作,通过抵押、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上市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4)投资经营;(5)合资、合作经营。

  2、生产、经营和管理

  (1)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2)国内贸易、房地产物业开发、租赁与管理;(3)广告制作、发布与代理、文化创意与咨询;(4)矿业资源开发、销售;(5)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运营、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与管理;(6)期货经纪业务;(7)与上述业务相关联的境内外产业业务;(8)经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广新集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广新集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上市公司佛塑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广新集团持有的合捷公司55%的股权,将合捷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从而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整合现有物流管理平台并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通过产业并购、充分利用资本运作平台,佛塑科技可以扩大优势产业的投资规模,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战略执行力和营运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公司人才、品牌、技术和经验优势,向上下游拓展业务,为佛塑科技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12 年12月,佛塑科技开始与合捷公司及其股东进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事宜。

  2、2013年1月14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2013年1月14日,佛塑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并于2013年1月18日公告。

  4、2013年1月15日,广新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广新集团以所拥有的合捷公司55%股权参与认购佛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2013年2月1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广新控股集团参与佛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粤国资函[2013]108号),原则同意广新集团以所持合捷公司55%股权资产作价认购佛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请广新集团在完成相关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基础上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广东省国资委正式审核。

  6、2013年4月19日,合捷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广新集团将所持合捷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佛塑科技。

  7、2013年5月28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和《股份补偿协议》。

  8、2013年5月28日,佛塑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9、2013年5月30日,广新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参与佛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广新集团按照18,901.85万元的价格,以所持有的合捷公司55%股权认购佛塑科技本次向广新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0、2013年6月6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广新控股集团认购佛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粤国资函[2013]516号),同意广新集团《关于认购佛塑科技非公开股票之资产重组方案》。

  11、2013年6月18日,广东省外经贸厅作出《关于合资企业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粤外经贸资函[2013]445号),初步同意广新集团将其持有合资企业合捷公司的55%股权转让给佛塑科技;待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宜获证监会批复后,再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

  12、2013年6月24日,佛塑科技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13、2013年8月5日,佛塑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4、2013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66号),核准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通过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增持佛塑科技股份的可能。若今后拟进行进一步增持或处置已有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佛塑科技总股本为918,832,2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99%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持有的合捷公司55%股权,作价18,901.85万元,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48,590,874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90%的股权,仍为佛塑科技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内容

  2013年1月14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3年5月28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广信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协商确定。2013年6月6日,广东省国资委已批复同意本重组方案。

  根据合捷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合捷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367万元。交易各方确认合捷公司5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8,901.85万元。

  (二)支付方式

  佛塑科技拟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为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除以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即佛塑科技拟向广新集团发行48,590,874股作为取得合捷公司55%股权的支付对价,本次发行价格为3.89元/股。若计算的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取整数位作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三)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实现后90日内(除非另有约定),广新集团应完成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到佛塑科技名下,佛塑科技应完成将本次发行股份登记至广新集团证券账户的相关工作,并办理完毕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事项及程序。

  (四)未分配利润和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1、标的公司截至交割日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2、广新集团、标的公司应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生产经营不会发生亏损,否则,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五)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1、交割日后,广新集团应协助佛塑科技根据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制度的规定,合理调整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管理架构、薪酬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及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2、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将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标的公司现有人员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按现状进行管理,有关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次交易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1、广新集团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2、广东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3、标的公司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合捷公司55%股权转让。4、佛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七)股份锁定期限

  广新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股份。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广新集团以其持有的合捷公司55%股权,作价18,901.85万元,认购佛塑科技发行的48,590,874股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新集团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上述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佛塑科技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调整。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亦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佛塑科技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未来若修改该章程,须按照《公司法》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大幅度调整员工聘用的计划。

  七、分红政策的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佛塑股份现有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但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除外。

  八、其它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并具体承诺如下:广新集团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佛塑科技25.9%的股权,为保障和维护本次交易完成后佛塑科技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其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消除及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前,广新集团是佛塑科技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广新集团仍为佛塑科技的控股股东,在广新集团作为佛塑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广新集团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广新集团在本承诺书出具后设立的子公司)除与佛塑科技合资设立公司或共同建设项目且持股比例低于佛塑科技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从事与佛塑科技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 2011年度及 2012 年度、2013年1-6月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涉及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涉及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

  3、关联方资金拆借

  (1)2013年1-6月

  无。

  (2)2011-2012年度

  单位:元

  ■

  4、关联担保情况

  (1)2013年1-6月

  无。

  (2)2012年度

  无。

  (3)2011年度

  佛塑科技2011年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000,000.00元由广新集团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起始日为2009年11月,到期日为2012年11月。

  5、关联方往来款项

  单位:元

  ■

  6、研发合作

  佛塑科技与广新投资开展合作,共同投资“晶硅太阳能电池用PVDF膜及背板研发项目”,该研发项目总投资额1,800万元,其中拟由广新投资出资1,300万元,佛塑科技与研发团队共同出资500万元,研发成果收益按以下比例享有:广新投资40%,佛塑科技与研发团队共60%(其中,研发团队按实际出资比例占5%-9%)。佛塑科技已收取广新投资投入的研究经费1,300万元,佛塑科技与广新投资共同设立佛山市金冠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塑科技股权占比为54.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广新集团承诺如下:

  1、广新集团与交易后的佛塑科技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广新集团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佛塑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广新集团将继续严格遵守和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塑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佛塑科技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广新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广新集团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佛塑科技的资金、资产。

  第七节 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3年1月14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3年5月28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和《股份补偿协议》。2013年11月1日,广新集团与佛塑科技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本次方案已获得佛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复同意,佛塑科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除上述交易以外:

  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如下;

  1、关联方资金拆借单位:元

  ■

  2、关联担保情况

  佛塑科技2011年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000,000.00元由广新集团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起始日为2009年11月,到期日为2012 年11 月。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及安排:

  一、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佛塑科技股票停牌公告日前六个月内(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及佛塑科技股票复牌后至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日止(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发生买入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佛塑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2年7月31日至8月10日期间共买入4,658,710股,占总股本的0.5%,使用资金1,851万元,交易价格区间为3.81元/股--4.47元/股。

  除上述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披露的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的直系亲属、内部知情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佛塑科技股票停牌公告日前六个月内(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及佛塑科技股票复牌后至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日止(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发生买入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涉及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人员情况如下:

  ■

  除上述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的直系亲属、内部知情人员在本报告书披露的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13年6月25日,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知情人员核查对象吴育生、黄桂莲、许荣丹、黄桂强、谢秋云、谢烨、广新集团存在在核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份的情形,但相关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障碍。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及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广新集团2010年度、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度财务报表经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元

  ■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年度财务报表经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粤新专审字【2013】第15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信息进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资料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及相关协议;

  4、相关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作出批复的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与保证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保证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2010-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2、本次权益报告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成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明

  财务顾问主办人: 顾少波、武婷钰

  财务顾问协办人: 徐申杨、赖彦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成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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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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