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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3-04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保外贷事项的实施公告 2013-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子公司资产抵押申请内保外贷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12月3日本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子公司资产抵押内保外贷的公告》。 2013年12月1日,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般银行授信函》及《风险揭示书》,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后生效。 2013年12月1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下称“中行青浦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为叁亿元整人民币,该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年。同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行青浦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2013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具了融资性保函。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授信额度协议》 甲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的金额:叁亿元整人民币 授信额度的种类:融资性保函 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一次性使用方式使用融资性保函额度。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担保:由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房产抵押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协议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主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叁亿元整人民币 抵押物: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评估价格为4.86亿元的房产建筑。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3、《一般银行授信函》 借款人: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授信、额度、利率/条款及条件:
手续费:欧元42,000.00或其他银行接受等值货币,须于签署授信协议书翌日起计十个工作天由借款人支付,及其后欧元42,000.00或其他银行接受等值货币,须于安排在首次提款当月起计第十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或议定天由借款人支付。 最终到期日:由首次提款日起计三年。 二、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3、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一般银行授信函》; 5、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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