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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3-092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00%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0日,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的通知:长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达到867.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减持后长城公司仍持股1,128.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减持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需遵守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公司仍为持有本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 5、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3-09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关于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邦制药 股票代码:002390 信息坡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13年 12月20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128.68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6.5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128.68万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义务披露人是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邦制药指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法人代表人:郑万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2539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号; 地税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000 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成立日期:1999 年 11月 2日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国债现券和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5年9月4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信邦制药股份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76%的股份;持有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8.58%的股份;持有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5.00%的股份;持有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2%的股份;持有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5.00%的股份;持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7.30%的股份;持有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6.58%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减持的目的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目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仍存在继续减持信邦制药股份的可能性。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拥有人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信邦制药股份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 二、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3 月23日至2013年12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信邦制药股份共计417.22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2.40%;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出售450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2.60%。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信邦制药股份1128.68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6.5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128.68万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信邦制药股份867.22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5.00%。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师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万春 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郑万春 日期:2013年12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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