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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终审落槌 维持“营业信托纠纷”定性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梅菀
见习记者 梅菀 近日,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令,备受信托业、法律界乃至地产界关注的安信信托“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案”落下帷幕。 该案因融资方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故亦称昆山纯高案。本案终审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即确认本案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周蒙俊表示,判决结果认定了抵押担保的有效性,而这应当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及背后的投资人乐于见到的结果。 资产收益权信托之辩 对于安信信托二审“要求重新确认本案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而非营业信托纠纷”的诉求,终审不予支持,本案使信托业内饱受争议的“资产收益权信托”浮出水面,案件审理过程备受关注。 以该案为例,除与融资方签订《财产权信托合同之外》,安信信托另与之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将《财产权信托合同》所募集的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昆山纯高。据了解,此类“阴阳合同”做法在信托业较为流行。 而根据高院判决,《信托贷款合同》对于该信托计划的意义更多是在于抵押登记办理的便利性上,而非对交易结构本质体现,实质应视依附于《信托合同》而形成的。 对此,周蒙俊解读说,《信托贷款合同》并不能将双方的法律关系修正为信托贷款关系,因此,在资产收益权信托项下,无论信托公司最终以何种名义将资金投入标的公司,信托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核心的法律关系仍为营业信托法律关系。 债权得以确认 虽然原判及终审判决均对此类“阴阳合同”持否定态度,但原审法院和上海高院均未完全将《信托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认定为“形式上”的合同,从而为附属抵押担保的有效建立必要条件。 对此,依照两级法院的解释,《信托贷款合同》系为达成抵押登记目的而订立,而抵押登记对案件双方及投资人意义重大,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登记的完成符合双方意愿,且昆山纯高对抵押权的形成和实现均应有充分的预期。 判决认为,《信托贷款合同》是依附于《财产权信托合同》去实现抵押权,而此认定也是安信信托受益权本金1.06亿元和罚息1400万元最终得以主张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刚性兑付之后罚息合理性问题上,终审仍支持原判决定。即因安信信托已于2012年9月24日对此项目进行刚性兑付,信托计划不再存续,故无权要求昆山纯高补足最低限额以及刚性兑付之后的罚息。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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