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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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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动赎回期折算方案

提示性公告

根据《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个自动赎回期,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2014年1月2日为本基金自动赎回期,亦是本基金本次自动赎回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做出调整,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为上限折算基金份额,由登记机构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折算新增份额的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基金净值/(折算基准日基金净值—拟强制赎回的金额)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八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27 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3]750号文核准募集。根据《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将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原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1、将“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将《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将“注册登记业务”修订为“登记业务”,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修订为“登记机构”,将相关章节特定语境中的“注册登记”修订为“登记”。

3、删去原基金合同中与发售、认购、募集相关的、不再适用的相关内容。

4、原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内的部分法律法规发生了修订和变更。为使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一并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章节的必要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前言和释义”部分的修订

1、将“《招募说明书》”释义中“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修订为“基金申购申请”。

2、删除释义“《发售公告》: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将“基金代销机构”释义内容修订为“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4、增加“直销机构”释义,释义内容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将“销售机构”释义内容修订为“指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6、将“登记机构”释义内容修订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将“基金合同生效日”释义内容修订为“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8、增加“目标ETF”释义,释义内容为“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博时标普500ETF”)”。

9、增加“联接基金”释义,释义内容为“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0、删除释义“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11、删除释义“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2、删除释义“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删除“基金转换”释义中“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描述。

14、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释义中“及基金申购申请”修订为“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三、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的修订

1、将“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ETF联接基金”。

2、将“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修订为“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的全部内容。

4、增加“六、本基金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该部分内容为: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标普500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博时标普500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5、增加“七、基金份额类别”,该部分内容为: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对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基金备案”部分的修订

删除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的全部内容,增加“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该部分内容为:

“一、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284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5 月15 日至2012 年6 月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6 月14 日生效。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50 号)批准募集。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修订

1、将“一、申购与赎回场所”中“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修订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在“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删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描述;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修订为“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

3、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修订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指定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4、在“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将“在T+3日(包括该日)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修订为“在T+3日(包括该日)后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将“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修订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第二段修订为: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发生目标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形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删除“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7、将“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最后一项修订为“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8、在“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第2项中“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修订为“目标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增加“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和“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或拒绝本基金申购的”。

9、在“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第2项中“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修订为“目标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增加“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和“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10、将“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倒数第三段和第四段修订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11、删除“十三、基金转换”中“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描述。

12、删除“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中“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描述。

六、对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的修订

1、在“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中将“注册资本:1亿元”修订为“注册资本:2.5亿元”;增加“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邮政编码:518040”、“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2、在“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将“(1)依法募集基金”修订为“(1)依法募集资金”;将“(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为“(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将“(1)依法募集基金”修订为“(1)依法募集资金”;删除第(8)项中“认购”描述;将第(24)项修订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第(25)项中“决定”修订为“决议”。

4、在“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将第(8)项中“确保”修订为“监督”;在第(11)项中增加“保存”;将第(21)项中“决定”修订为“决议”。

5、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段中增加“或《招募说明书》”;在其“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第(4)项增加“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删除第(2)项中“认购”描述。

七、对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1、在“一、召开事由”中第1(1)项和第1(6)项增加“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描述;第1(8)项中增加“或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增加第1(11)项“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删除第2(6)项中“认购”描述;将第2(8)项中“发生变化”修订为“发生重大变化”;将第2(9)项修订为“在出现《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三项“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规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增加第2(10)项“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将“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第2项中“寄交”修订为“提交”。

3、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中,将第一段修订为“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须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删除“(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将“六、表决”中第2项修订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将“八、生效与公告”第一段中“核准或者”删除;第二段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6、增加“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该部分内容为: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ETF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7、增加“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的修订

1、在“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删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描述。

2、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第4和5项修订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3、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第4和5项修订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对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部分的修订

1、将“四、登记机构的义务”中第3项修订为“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将“一、投资目标”内容修订为“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将“二、投资范围”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3、将“三、投资理念”内容修订为“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收益”。

4、将“四、投资策略”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5、删除“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二)投资管理体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描述。

6、在“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三)决策程序”中,第1项修订为“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目标ETF业绩分析、联接基金套利分析、流动性分析、申购赎回资金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第3项修订为“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以目标ET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第6项修订为“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目标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7、在“六、投资组合管理”中,删除“(一)投资组合的构建”、“(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的全部内容;删除“(四)投资绩效评估”中“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描述。

8、在“七、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中,删除第13项中“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描述;删除第14项“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删除倒数第二段“对于因上述13、14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9、在“七、投资限制”“(二)投资组合限制”中,增加第1项“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将第2项修订为“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删除第4项“4、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0、将“八、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内容修订为: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标准普尔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标普500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将“九、风险收益特征”内容修订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ETF类似,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12、将“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内容修订为“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将“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内容修订为“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删除原“十三、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全部内容;增加“十三、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该部分内容为: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而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将做出相应的修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1、在“三、估值方法”中增加第1项“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以外的其他资产,估值方法如下”。

2、在“三、估值方法”中,将原第1(1)项中“ETF基金”修订为“目标ETF之外的其他ETF基金”;在原第5项开头增加“未上市交易的”描述;将原第7项中“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修订为“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率报价为准”;将原第9项中“本项1-8中”修订为“本项1-9中”。

3、在“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相关表述中的“差错”一词修订为“估值错误”。

4、在“七、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第5项“5、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5、将“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第1项中“第9项”修订为“第10项”。

十二、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的修订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第5项和第6项,内容为:

“5、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6、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的管理费”中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修订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3、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2、基金的托管费”中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修订为: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十三、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删除第一段“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删除第1项中“认购”描述。

2、删除“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全部内容。

3、在“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中,删除原“(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第一段“《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将原“(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中“基金份额发售”修订为“基金份额销售”。

4、在“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原来的“(七)临时报告”中,删除第8项“8、基金募集期延长”;将原第12项修订为“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将原第24项中“支付”修订为“办理”;增加第26项“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者份额类别发生变化”。

5、将“五、公开披露的基本信息”原来的“(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修订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对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的修订

1、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1项中,“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第(5)项修订为“(5)变更基金类别,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项修订为“(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除外)”;增加第(9)项“(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1项中,“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删除第(6)项中“认购”描述;将第(9)项修订为“(9)在出现《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三“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规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增加第(10)项“(10)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将“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2项修订为“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五、对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部分的修订

1、将第一项修订为“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十六、对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根据以上修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3年12月31日起生效。本公司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对《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暂停转换转出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2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标普500ETF联接(QDII)
基金代码050025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及原因说明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2013年12月31日
暂停转换转出的原因说明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资金交收周期发生调整。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

2)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继续开通转换转入业务,转换转出业务恢复的日期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7日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自动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2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
基金代码00024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本次自动赎回期时间2014年1月2日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动赎回期为运作周期内每个自然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共1个工作日。本次自动赎回期的时间为2014年1月2日。本基金在自动赎回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期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动赎回,亦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2、本次自动赎回期相关业务说明

在本次自动赎回期,即2014年1月2日收市后,本基金净值将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为上限,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当期折算新增份额的赎回业务;自动赎回期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动赎回,亦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3、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每个自动赎回期,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 年6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2013年7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的《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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