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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3-082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20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2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独立董事蒋力先生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11年7月6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公司2012年7月10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授权的有效期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将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至2014年7月10日。 根据本次发行结果,董事会在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确定和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6,032,846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256,846元"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事业部提出申请,拟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分公司,以便于公司在浙江省进行市场拓展和项目管理。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3-083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1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22.40万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 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374,624.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8,225,376.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2109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040160000047323,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33,4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090518200120102048628,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26138500,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35,215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设计中心及管理总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220188000028947,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园林机械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220188000028865,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2,445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30301201090020117,截止201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43,762.5376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将"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两个专项账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钟伟、王洪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7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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