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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 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3-63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6日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东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90,258,792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1,798,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0%,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 本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797,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0%。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议案》. 同意31,775,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关联方中住地产开发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3-64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简介 2010年12月1日,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起诉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兆嘉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夏公司向兆嘉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31069万元,违约金人民币4963.31069万元;请求判令华夏公司赔偿兆嘉公司因其违约给兆嘉公司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2329万元;请求判令由华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2月8日,华夏公司就此案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兆嘉公司向华夏科技支付欠款、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9998万元,并承担受理费等所有相关诉讼费用。 2013年8月15日,我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1、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欠款2381.2万元;2、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违约金5291.03万元,上述两项合计7672.23万元;3、第三人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地产")对兆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兆嘉公司诉讼请求;5、驳回华夏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兆嘉公司承担654,581元,兆嘉公司与中住地产共同承担207,838元,华夏公司承担63,012元。 针对上述判决,兆嘉公司、中住地产、华夏公司均提出了上诉。 上述事项已于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2013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二、诉讼进展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61号,对本案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第1、4、5项;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为: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违约金5540.58万元;三、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第3项。一审诉讼费925,431元,由兆嘉公司承担647,802元,华夏公司承担277,629元;二审诉讼费925,400元,由兆嘉公司承担654,550元,华夏公司承担270,8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事项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将增加兆嘉公司土地成本约2381万元,将减少我公司本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4536万元(我公司持有兆嘉公司80%股权)。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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