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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200512 证券简称:闽灿坤B 公告编号:2013-043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灿坤”或“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75%,简称“漳州灿坤”或“灿坤公司”)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的进展公告》。基于该判决,公司已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了上诉,公司至今仍未收到法院是否予以立案审理的相关通知。 由于被告方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鑫达电机”或“鑫达公司”)和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元工业”或“联元公司”)供应的马达类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总共104691台,而在(2012)漳民初字第8号案件中仅处理23035台,其余81656台尚未处理。现漳州灿坤就其余81656台尚未处理的马达已于2013年12月24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并于当日收到该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漳民初字第8号),决定立案审理。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原告方: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简德荣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启东、吴志坚,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方: 被告一:鑫达电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张文正 独立董事 联系电话:13825749239,0752-6603606 被告二: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金园工业区长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福 董事长 联系人:张文正, 联系电话:13825749239,0752-6603606 3、纠纷起因: 由于鑫达公司和联元公司提供的马达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灿坤公司安装其马达产品出售到日本的风扇出现无法运转、异臭等情况,导致日本客户大量退货及取消订单,给灿坤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2009年7月20日甲方优柏(香港)有限公司、乙方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丙方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丁方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四方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签订的《产品供应合同》(合同第一条“四方权责”约定:“一、甲方权责:1、甲方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独立法人。2、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直接销售予其客户。二、乙方权责:乙方与丁方接受甲方订购单,与丁方共同履行对甲方的义务,并且在丁方无法履行对甲方及丙方的债务及义务时代替丁方履行。三、丙方权责:1、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对乙方及丁方债务及义务时由丙方代替甲方履行。乙方、丁方对甲方违约视同对丙方违约,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甲方向乙方及丁方主张甲方享有的权利。2、若丙方与乙方发生产品买卖关系,则乙丙方的买卖关系及双方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约定。四、丁方权责:丁方与乙方接受甲方订购单,共同履行对甲方及丙方的义务,因此乙方与丁方在以下合同内统称为‘乙方’。乙方完全负责产品的生产。”)和2011年1月1日鑫达公司与灿坤公司签订的《2011年ED采购合同》约定,两被告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马达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灿坤公司多次要求鑫达公司和联元公司予以处理,但两被告一直推诿。 4、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瑕疵马达产品货款人民币2467184元【81656台×USD4.671(USD1=RMB6.4685)】并支付暂计利息350000元(以2467184元为基数,按每日年利率8%即约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瑕疵马达产品81656台由二被告即日回收。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查、拆卸、分拣人工费885773.93元 。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除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漳州灿坤-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漳民初字第8号 特此公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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