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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世股份 公告编号:2013-44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2月16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13年12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13年12月25日15:00-2013年12月2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0日 5.召集人: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郑宽先生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名,代表股份86,56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9.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77,504,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9,063,4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0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一)审议了关于变更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3,535,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49%; 反对1,461,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9%; 弃权1,571,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2%。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对公司证券市场投资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714,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86%; 反对281,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3%; 弃权1,571,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1%。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了关于本公司拟与拉萨汇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1,169,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76%; 反对4,0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69%; 弃权1,338,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55%。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彦 刘磊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绵世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成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 2、绵世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13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当天)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15:00-2013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504,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8,095,522股的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2013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63,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8,095,522股的3.04%。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计42人,代表股份86,568,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8,095,522股的29.04%。 4.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对公司证券市场投资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 3.《关于本公司拟与拉萨汇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大会未对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 彦 负责人:庄 涛 刘 磊 2013年12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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