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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3-062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会议于1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拟向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展期的议案》 为缓解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压力,同意向第一大股东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到期的1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14年12月11日,利率按年利率6%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我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关联董事张立忠、张丽芳、王学林、董翀宇回避表决。 二、《关于拟设立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深入推进公司市场化改革,加快经营机制转化,同意设立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轨道交通轴承加工、维修、设计及出口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拟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为了更加准确、合理地核算产品实际成本,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公司存货核算方法由原来的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此变更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此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数据不进行追溯调整。此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向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展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第一大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提供的借款,其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表示同意。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核算产品实际成本。同意本次变更。 独立董事: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2013-063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书面通知,12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石树林先生委托李俊贤先生主持并表决。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监事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拟设立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深入推进公司市场化改革,加快经营机制转化,同意设立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轨道交通轴承加工、维修、设计及出口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为了更加准确、合理地核算产品实际成本,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公司存货核算方法由原来的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此变更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此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数据不进行追溯调整。此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3-064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压力,本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无息借款1000万元,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现已逾期。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就 1000.00 万元借款事项向宝塔石化公司提出了继续展期的申请,宝塔石化公司同意将该笔借款展期至 2014年12月11日,利率按年利率6%执行。双方将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后签署《借款展期协议书》。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按照关联交易原则处理。 2013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借款展期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张立忠、张丽芳、王学林、董翀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李刚、仇建军、李晓东、冯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200003486 注册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88 号宝塔石化大厦 成立日期:1997 年 10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 注册资本:1,425,022,765.00 元 主要股东:孙珩超持有宝塔石化 57.77%股权,孙淑兰持有宝塔石 化 9.25%股权,宁夏泰瑞智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宝塔石化 32.98% 股权。孙淑兰与孙珩超系姐弟关系。 实际控制人:孙珩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凝析油、石脑油、重油、渣渣油、脱蜡柴油、重柴油、丙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石蜡、重胶沥青、润滑油、五金交电、办公用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向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展期至2014年12月11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我公司支付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年利率为6%。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贷款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 3.交易标的: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结算方式:贷款人一次性将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5.借款期限:期限1年(壹年),自2013年12月11日计算。 6.年利率:6% 7.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和负债,解决公司短期融资难的问题,总体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宝塔石化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货物
(2)销售货物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认购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3年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1号核准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30,870,666股新股。 2013年6月17日,宝塔石化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缴纳了认股款,2013年6月1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2YCA1052-5号《验资报告》。 宝塔石化公司以现金178,432,449.48元认购了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30,870,666股新股,该股份于2013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为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局面,2012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公司股东宝塔石化公司签订金额为5,000.0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的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为6%。2013年9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5,000.00万元展期的议案》,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4年8月17日。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该笔借款发生利息合计为387.10万元。 (3)2012年,为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局面,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能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700.00万元,年利率6.56%,期限为一年,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书》于公司2012年4月1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3年3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700.00万元展期的议案》,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展期三个月。该笔借款已于2013年6月21日归还。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该笔借款发生利息合计为191,333.35元。 (4)2011年,为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公司向宝塔能源借款2000.00万元,年利率为6.31%,借款期限为1年。2012年6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展期的议案》,将2012年6月1日到期的200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13年6月1日,利率不变。该笔借款已于2013年6月21日归还。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该笔借款发生利息合计为525,833.30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欠付第一大股东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展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本次会议审议的1000万元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能够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压力,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此项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李刚 仇建军 李晓东 冯亮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3-065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存货核算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为了更加准确、合理地核算产品实际成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司存货核算方法采用实际成本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数据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存货核算方法采用实际成本法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了解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合理性、可靠性。同意本次变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核算产品实际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变更。 六、其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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