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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6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12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2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其中董事尹喜地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长尹明善先生投票,董事尹索微女士因出差,委托董事陈巧凤女士投票,独立董事王巍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陈辉明先生投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议案》 同意对参股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式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稳定持有重庆银行9.93%的股份,且派有董事会成员,公司直接参与了董事会的运作,虽对其不具有控制,但对重庆银行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公司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合理的,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对重庆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详见2013年12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6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12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与表决监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议案》 同意对参股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式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稳定持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银行")9.93%的股份,且派有董事会成员,公司直接参与了董事会的运作,对重庆银行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此次会计核算方式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对重庆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6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 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银行")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鉴于本次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对公司净利润的重大影响,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核算变更的概述 1、变更时间 2013年12月。 2、变更原因 2003年6月至8月公司共支付15,061.21万元通过增资及收购的形式获得重庆银行15,061.21万股股份,后经过历次缩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截止2013年10月公司持有重庆银行的股数为12,956.4932万股,占其上市发行前股本比例约为6.41%,公司为重庆银行第六大股东,一直对其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基于对重庆银行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有意长期持有重庆银行股份。2013年11月重庆银行在香港上市后,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国际")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二级市场陆续购买重庆银行H股共计13,900万股,约占重庆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5.17%。截止2013年12月,公司与力帆国际合计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为重庆银行第三大股东;另外重庆银行共有10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其中5名股东董事中包括力帆股份派出的董事1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因公司对股权分散的参股公司重庆银行持股比例达9.93%,位列第三大股东,且在5名股东董事中占有一席之位,故此对重庆银行财务和经营政策实际构成重大影响,拟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变更为权益法进行核算。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介绍 (1) 变更前 成本法核算:变更前公司仅持有重庆银行上市发行前股本比例的6.41%,不具有控制或者共同控制,也没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 变更后 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五条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被投资单位派驻董事且持股比例上升至前三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从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拟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稳定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且派有董事会成员,公司直接参与了董事会的运作,虽对其不具有控制,但对重庆银行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公司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合理的,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对重庆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三、本次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测算,公司对重庆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变更为权益法核算后,根据重庆银行已披露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半年度净利润与未变更会计核算方式相比增加约14,100万元;据此合理预测,公司2013年度预计净利润与未变更会计核算方式相比,增加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将有可能超过50%。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核算方式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现稳定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且在重庆银行派有董事会成员,对其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公司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合理和适当的,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重庆银行会计核算方式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稳定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且派有董事会成员,公司直接参与了董事会的运作,对重庆银行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此次会计核算方式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对重庆银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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