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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7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2月30日9:30

  (二)召开地点:公司总部报告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秉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由副董事长马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98,53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498,538,310股同意,占表决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协议>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张晓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3]字1230第0280号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泰达股份二○一三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二○一三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上午9:30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公司报告厅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马军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3年12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98,53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5,573,852股的33.79%。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协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498,549,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田 予 赵力峰、张晓明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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