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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82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 号)有关规定,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3年 11 月 26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河南省 2013年度第一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科[2013]171 号),认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66家企业为河南省 2013 年度第一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自 2013年起连续三年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82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047,7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06%。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254,047,7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254,047,7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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