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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89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5.主持人:代行董事长陆小平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35,817,2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4、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35,817,25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票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律师姓名:王郁生、谢志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90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2月28日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0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选举刘文杰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刘文杰先生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31日

附:刘文杰先生简历

刘文杰,男,1975年10月出生,武汉大学在读博士,历任新华社江西分社记者、记者站站长,新华社湖南分社公交采访部负责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副调研员;现任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

截至目前,刘文杰先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91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豁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豁免的概述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收到湖南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投”)通知书。湖南国投为支持公司发展,特豁免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的债务400万元。

二、债务豁免原因及豁免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赛迪经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国投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400万元。

2、为支持公司发展,湖南国投决定豁免本公司因上述合同而产生的债务400万元。且该豁免不可撤销。

三、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豁免将影响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约290万元,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上述债务豁免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债务豁免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材料,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13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013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等。

2、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了《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31日上午9: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2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5,817,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代行董事长陆小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参加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与表决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由2名股东代表与1名公司监事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提案一:《关于聘请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同意135,817,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提案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提名刘文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35,817,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提案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提名冯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35,817,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董事会提名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35,817,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提案四《关于公司与海南交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提案》:同意135,817,2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 郁 生

负责人:赵泽民 承办律师:谢志华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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