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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2版)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2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计新增对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满足公司贷款、信托、股权等融资需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已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基础上,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仅限于本公司与子公司相互间以及各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不含对本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60亿元,且单笔担保不超过15亿元,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批准担保后应在每季末向董事会通报,特别重大的担保应在月末向董事会通报;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在不超过上述已审批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可依据各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适当调整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

  一、本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预计对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融资担保情况概述:

  1、对宋都集团新增担保20,000万元,用于集团运营。

  2、对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担保80,000万元,用于晨光国际花园项目的开发运营。

  3、对杭州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担保80,000万元,用于东郡国际花园项目的开发运营。

  4、对桐庐桐郡置业有限公司新增担保10,000万元,用于桐庐桐郡项目的开发运营。

  5、对桐庐大奇山郡置业有限公司新增担保50,000万元,用于大奇山项目的开发运营。

  6、对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担保140,000万元,用于南京南郡项目的开发运营。

  7、对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新增担保60,000万元,用于印象西湖住宅项目的开发运营。

  8、对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新增担保160,000万元,用于香悦郡项目的开发运营。

  二、被担保人、担保基本情况及担保的主要内容

  1、对宋都集团提供担保20,000万元

  宋都集团注册资本7,5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1,202.93万元,净利润43,920.91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105,406.42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1,654.79万元,净利润1,836.89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107,243.31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集团运营。

  2、对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融资80,000万元

  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9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1,902.5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71,606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764.51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70,841.49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晨光国际花园项目的开发运营。

  3、对杭州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80,000万元

  杭州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2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1,814.81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88,846.45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1,038.83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87,807.62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东郡国际花园项目的开发运营。

  4、对桐庐桐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00万元

  桐庐桐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9.85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7,966.44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9.59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7,956.85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桐庐桐郡项目的开发运营。

  5、对桐庐大奇山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50,000万元

  桐庐大奇山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5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出售;房屋租赁。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924.34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16,423.22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1,050.78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15,372.44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大奇山郡项目开发,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

  6、对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40,000万元

  南京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2.59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1,997.41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458.68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19,538.74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南京南郡项目的开发运营。

  7、对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60,000万元

  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出售;房屋租赁。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69,168.42万元,2012年净利润 5,313.82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23,970.96万元;截至2013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5,046.15万元,净利润192.15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净资产24,163.11万元;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印象西湖一期、二期项目的开发运营,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

  8、对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60,000万元

  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份,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目前公司尚处于注册成立阶段;被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香悦郡项目的开发。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已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基础上,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仅限于本公司与子公司相互间以及各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不含对本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60亿元,且单笔担保不超过15亿元,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批准担保后应在每季末向董事会通报,特别重大的担保应在月末向董事会通报;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在不超过上述已审批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可依据各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适当调整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并审慎判断,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均为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且提供担保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开发等生产经营,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20,972.125万元,占本公司2013年9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89.91%,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实际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而应承担的事项。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3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30,会期半天。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9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15日

  (五)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开会方式

  (六)现场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月15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2、审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审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审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5、审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6、审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4年1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5层

  联系电话: 0571-86759621 联系传真:0571-86056788

  联 系 人: 王甲正

  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该表决具体指示如下: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示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示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示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应当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月2日

  附件: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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