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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4-0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发行比例、配售机制、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制造业(C)下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和相关发行费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拟募集资金总额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股份。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总和不超过2,317万股,且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2,602万股。由于本次实际发行股数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将对发行人估值水平、股价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 重要提示 1、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0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9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易事特”,股票代码为300376,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2,602万股,公开发售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不超过1,56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股数不超过1,040.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月8日(T-7日,周三)至2014年 1月10日(T-5日,周五)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现场推介。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在北京、上海或深圳参加现场推介会。 4、本次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可以申报三档价格,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最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报价格的120%。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由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为促进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及海通证券研究所对发行人的合理估值区间,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设定为16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的每档申购数量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网下投资者的累计三档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60万股。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至2014年1月14日(T-3日,周二)。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 -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报价分为多档价格的,某一档或几档价格依前款规定被剔除的,不影响该网下投资者其他报价的有效性。如需在相同价格上剔除多位网下投资者报价的,则剔除报价时间较晚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如时间相同则按照电子平台生成的顺序排序)。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及时间优先原则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将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如果有效报价最低价同档价格的投资者数量较多导致有效报价投资者总数出现超过20家的,则剔除报价时间较晚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如时间相同则按照电子平台生成的顺序排序)。此处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不低于确定的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价格。 10、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4年1月16日(T-1日,周四)刊登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11、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12、本次发行采用回拨机制如下: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从网上向网下回拨。 如出现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3、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配售对象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配售对象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5、网下投资者配售具体信息将在2014年1月21日(T+2日,周二)刊登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 16、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月7日(T-8日,周二)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和发行人网站(www.eastups.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可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海通证券将于2014年1月8日(T-7日,周三)至2014年1月10日(T-5日,周五)期间,在北京、上海、深圳向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三、初步询价安排 1、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机构投资者 1)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2)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证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7)财务公司; 8)信托公司; 以上投资者不需要向海通证券备案即可参与本次易事特网下询价。 9)其他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B.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C.公司直接投资及管理的证券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D.公司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E.股票投资经验丰富,研究能力突出; F.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G.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及长期投资取向,具有长期持股偏好; H.与发行人及海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I.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日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9:00前完成备案。 (10)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B.个人证券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C.个人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D.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及长期投资取向,具有长期持股偏好; E.与发行人及海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F.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日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9:00前完成备案。 2、符合海通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其他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日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9:00前向海通证券完成报备后方可参与易事特网下询价。报备所需《询价确认函》和材料清单请见附件1-4。 (1)已持有深交所移动数字证书且向海通证券提交过资质审核材料并已确认通过的投资者(包括于2014年1月1日后参与过海通证券主承销IPO项目的投资者),个人填写附件1,机构填写附件2,于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9:00前扫描后发送邮件至海通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ipo@htsec.com)备案,同时原件资料需在2014年1月15日(T-2日,周三)12:00前送达海通证券资本市场部); (2)已持有深交所移动数字证书,但未向海通证券提交过资质审核材料的投资者,个人需提交附件1及附件3所列资料,机构需提交附件2及附件4所列资料,于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9:00前扫描后发送邮件至海通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ipo@htsec.com)备案,同时原件资料需在2014年1月15日(T-2日,周三)12:00前送达海通证券资本市场部。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6)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如在海通证券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并被海通证券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后被协会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名单的,以及在协会网站上列示违规的,不得参与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月13日(T-4日,周一)至2014年1月14日(T-3日,周二)。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 -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7、本次询价采取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可以申报三档价格,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最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报价格的120%。每档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6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为10万股,即每个网下投资者的每档申购数量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网下投资者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60万股。 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填写示例如下: 假设某一网下投资者填写了三档申购价格是P1、P2、P3,且P1>P2>P3,P1/P3≤120%,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Q3,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P,P1、P2、P3三档价格均未被剔除, 则若P>P1,则该网下投资者不能参与网下申购; 若P1≥P>P2,则该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 若P2≥P>P3,则该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 若P3≥P,则该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Q3。 8、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需备案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2014年1月15日(T-2日,周三)12:00前将原件送达海通证券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向海通证券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海通证券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累计拟申报数量超过1,56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16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9、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2,602万股,其中预计公开发售新股的数量为285万股到2,602万股,预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最高不超过2,317万股,其中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额(包括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和相关发行费用,其中: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为18,000万元,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由发行人承担的承销费等),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总和不超过2,317万股。且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2,602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超募情况,则不安排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734万股;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583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低于1,734万股的,全部由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高于1,734万股的,其中1,734万股由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售,剩余部分由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售。具体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发行前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数请见下表:
五、配售原则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下申购缴款结束后,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数量占网下有效申购总量不少于40%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提供有效报价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网下投资者按申购数量等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2、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数量占网下有效申购总量40%以下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按申购数量等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0%/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数量与100%之间孰低者)。网下有效申购减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部分(以下简称“剩余有效申购”)后再按申购数量等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获配数量)/剩余有效申购)。 以上配售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八位,获配股数保留到一股。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备案资料发送邮箱:ipo@htsec.com 备案资料送达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2805室 邮编:200001 簿记咨询电话:021-63608036 备案材料电话:021-63608038、021-63608183 发行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7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拟参与由贵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请贵公司将本人列入网下投资者名单。本人承诺将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本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本人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其中,主承销商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七)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本人签字: 时间: 附件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由贵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请贵公司将本公司列入网下投资者名单。本公司承诺将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本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本公司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其中,主承销商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七)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公司名称(盖章): 时间: 附件3: 海通证券网下投资者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明细(个人) 1.个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证券投资对账单原件,个人签字) 2.个人询价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证券账户的相关信息(1份,个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3.个人向海通证券提供承诺函,承诺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个人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1份,个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4.与海通证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1份,个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附件4: 海通证券网下投资者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明细(机构) 1.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公司盖章) 2.公司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的相关证明文件(证券投资对账单,营业部出具,1份,公司盖章) 3.公司询价业务联系信息和账户信息(1份,公司盖章) 4.公司向海通证券提供承诺函,承诺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1份,公司盖章) 5、与海通证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1份,公司盖章) 6、募集说明书或投资协议(如以证券投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适用,复印件,1份,公司盖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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