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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前接罚单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14-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翟超/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汉王科技:

  未披露关联交易受罚

  2011年12月22日,汉王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时隔两年后,即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公司长期存在关联交易。汉王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书和历年年报中,均披露与汉王信息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多年虚假陈述了关联交易的真实信息,且累计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达上亿元,其中近一半的关联交易金额发生在公司上市之前。“该信息的虚假陈述将很有可能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因此造成投资人损失,公司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显然,由于该案有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称,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1年12月22日前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并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吴立骏律师则认为,汉王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从公告招股说明书时即已开始,故从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持有,即符合参加索赔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投资者关心现在买卖汉王科技股票是否对索赔造成影响,刘国华律师表示,因已过了法律确定的基准日,现在的买卖行为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吴立骏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汉王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至2012年3月3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廊坊发展信披违规

  66名股民顺利获赔

  廊坊发展(曾用名“华夏建通”)股民索赔案,不仅是2013年度审结赔偿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案,也是在河北省处理的首例投资者索赔案。

  2008年5月前后,有专业财务人士公开质疑华夏建通2007年报数据,中国证监会随后介入调查。2011年1月,证监会公布了对公司的调查和处罚结果,认定该公司存在多项信披违规问题,并向华夏建通开出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显示: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二、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四、2003年至2005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其中,2003年年报隐瞒了1亿元的关联方占资事项,2004年报隐瞒了建通集团占资11251.5万元,2005年年度报告隐瞒了建通集团占资10195.4万元;五、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六、子公司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

  处罚结果公布后,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刘国华律师征集下,全国各地陆续有66名投资者加入索赔队伍。经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上市公司公告看,66名投资者将全部获赔,公司合计赔偿金额为1294.57万元。据悉,截至目前,该案的赔偿金已全部发放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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