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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01TitlePh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行使H股超额配股权、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的公告

2014-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宣布,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已于2014年1月12日部分行使招股说明书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当中涉及共计402,305,000股H股,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的比例约为7.92%。该402,305,000股H股将由本公司发行及配发,作价每股H股3.98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3%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和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即全球发售项下每股H股的发售价。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本公司115家国有股东须按其各自于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40,230,500股A股(合计相当于本公司因部分行使全球发售的超额配股权而额外发行的H股数量的10%)。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的A股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于2014年1月12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最后限期起计第30日)结束。于稳定价格期内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包括:

(1)在国际发售中超额配发共计762,000,000股H股;

(2)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按每股H股3.71港元至3.98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及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购入共计359,695,000股H股;及

(3)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当中涉及402,305,000股额外H股,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的比例约为7.92%,仅用作向若干基石投资者交付根据其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认购并且已同意延迟获交付的H股。

稳定价格期内最后一次在市场上购入股份为2014年1月10日,作价每股H股3.95港元。

1. 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本公司宣布,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已于2014年1月12日部分行使招股说明书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当中涉及共计402,305,000股H股(以下简称“超额配售股份”),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的比例约为7.92%。该402,305,000股H股将由本公司发行及配发,作价每股H股3.98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3%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和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即全球发售项下每股H股的发售价。

超额配售股份将仅用作向若干基石投资者交付根据其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认购并且已同意延迟获交付的H股。因此,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基石投资协议的条款,该等超额配售股份须受自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内禁售的限制。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股转持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本公司115家国有股东须按其于香港公开发售股份认购申请截止日各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40,230,500股A股(合计相当于本公司因部分行使全球发售的超额配股权而额外发行的H股数量的10%)。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的A股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以下简称“转换”)。本公司不会因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H股或社保基金理事会其后处置该等H股获取任何募集资金。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超额配售股份及社保基金理事会于转换完成后将持有的H股(以下简称“转换H股”)上市及买卖。预计该等超额配售股份及转换H股将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九时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紧随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售股份及转换H股后,本公司H股公众持股量约为14.59%,将符合香港联交所对本公司关于上市规则第8.08(1)条豁免后的公众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于发售量调整权获完全行使后,本公司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及国有股转持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及国有股转持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及国有股转持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股份数目百分比股份数目百分比
A股39,850,590,00086.11%39,810,359,50085.29%
H股6,426,200,00013.89%6,868,735,50014.71%
社保基金理事会584,200,0001.26%624,430,5001.34%
根据全球发售发行的H股5,842,000,00012.63%6,244,305,00013.38%
合计46,276,790,000100%46,679,095,000100%

本公司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售股份所得的净募集资金约1,577百万港元,将用作招股说明书“未来计划及募集资金用途”一节所陈述的用途。

2. 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的规定,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于2014年1月12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最后限期起计第30日)结束。

作为稳定市场经理人,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于稳定价格期内已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包括:

(1)在国际发售中超额配发共计762,000,000股H股;

(2)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按每股H股3.71港元至3.98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及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购入共计359,695,000股H股;及

(3)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当中涉及的超额配售股份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的比例约为7.92%,仅用作向若干基石投资者交付根据其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认购并且已同意延迟获交付的H股。

稳定价格期内最后一次在市场上购入股份为2014年1月10日,作价每股H股3.95港元。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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