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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0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工会委员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有关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职工监事公告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充分讨论,会议选举张敏女士作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个人简历附后)。 本次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将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 职工监事简历 张敏,女,汉族,1975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文员、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文员,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现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专员,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张敏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列入本次会议的第3、4项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54,344,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腾蛟先生、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超先生、刘利剑先生、吴功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审查合格。公司第八届董事局任期三年(2014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1)林腾蛟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何媚女士: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林贻辉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廖剑锋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王超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刘利剑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吴功浩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文平先生、吴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以上二名监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张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4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1)陈文平先生: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吴洁女士:获得表决权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34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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