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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201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4.7682万元及全部剩余募集资金15,865.2318万元用于增加全资子公司青岛少海汉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2013 年 12月11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公司于近日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青岛少海汉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名称:青岛少海汉缆有限公司

2、注册号:3702812300081654

3、住所:青岛胶州市尚德大道 1 号

4、法定代表人:张创业

5、注册资本:20100 万元人民币

6、实收资本:20100 万元人民币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线、电缆设计、制造、销售。电线电缆相关材料、附件销售。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方”)与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缆公司”或“需方”)于2014年1月14日在北京就中缆公司委托公司承担由中缆公司承接的科威特电缆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电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中缆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度至本次业务发生前我公司和该公司发生业务共490万元, 占2012年度经审计销售收入的0.13%。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航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外贸易、转口贸易;本行业对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电线电缆敷设工程及电工设备的成套安装业务;承包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电线电缆生产设备及配件、检测仪器、塑料制品、水暖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工装模具、电线电缆为主的电器装置及成套产品的销售。

成立日期1981年9月26日
经营期限长期

该公司成立时间长,具有良好信誉和财务状况,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19,600,000元。最终合同价格应按照实际供货数量及单价结算。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产品或服务的款项根据进展以人民币结算。

3.质量保证

产品的质保期为收到需方或业主颁发的最终接收证明(FAC)后的12个月。产品必须由供方原厂生产,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分包、转包。

4.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

双方都应该保证对方的信息保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任何侵害。

5.不可抗力

5.1在履行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大火、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全部或部分影响合同履行时,必须在2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协商提出解决方法。

5.2若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在供方,在该情况发生的14天内,供方须将事故发生地政府或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交需方为证,并取得需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供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5.3若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可终止本合同。

6.索赔

6.1货物到达需方指定的送货地点或施工现场后,如发现数量、品质、规格等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产品有损坏,而且没有迹象表明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需方有权凭第三方机构签署的检查试验报告向供方索赔。

6.2合同生效后,由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中止、不履行或终止(第5.3条款中所述终止合同情况除外)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3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罚款,每迟交一天,罚款额为当批总金额的5%。(千分之五),但罚款总金额累积最多不得超过当批总金额的10%(百分之十)。此外,文件及各类资料的延期交付也视为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

6.4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投入运行后发生故障而造成工期拖延、抢修等情况时,供方除应及时解决外,还应负担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实际损失,其费用由需方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直至质保金扣完为止。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质量保函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废止。

7.争议的解决及仲裁

7.1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纠纷的解等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

7.2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裁决,仲裁地点为申诉方所在地。审判结果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无条件履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提交法院的部分按审判结果执行外,合同的其余部分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执行。

8.合同的生效、修改、解除与终止

8.1合同由供需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8.2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解除、撤销、中止和终止合同。

8.3合同执行期间,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且需要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共同签字确认。

8.4合同执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后的30日内仍然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8.5如果供方破产、解体、停业、合并或者和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指定了接收人、管理接收人、清算人或者临时清算人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清算的话,除了作为被用来偿债的部分以外,供方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详细的情况,需方在收到了此通知或者从其他的渠道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若认为这种变化会影响其利益时,则需方可用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8.6如果发生第5.3条款的情况,可终止本合同。

8.7本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19,600,000元,占2012年度经审计销售收入的8.70%。本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本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风险提示

合同中已就违约、赔偿和纠纷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中缆公司和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电缆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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