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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银河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日常转换业务 2.1 转换费率 1、 本基金(包括银河增利债券A和银河增利债券C)与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基金代码: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519667;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519666)、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成长股票,基金代码:519668)、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行业股票,基金代码:519670)、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基金代码:519671)、银河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蓝筹股票,基金代码:519672)、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创新股票,基金代码:519674)、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消费股票,基金代码:519678)、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主题股票,基金代码:519679)开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2、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补差。 2.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基金转换费及份额的计算 采用外扣法计算,具体为: A=[B×C×(1-D) /(1+E)]/F 其中,A为转入基金份额;B为转出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F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转换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10份),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6)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 基金销售机构 3.1 场外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3座15楼B5(邮编:100044) 电话:(010)58301616 传真:(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3.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银河增利债券(包括银河增利债券A和银河增利债券C)与银河主题股票、银河创新股票、银河蓝筹股票、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银河行业股票、银河成长股票、银河消费股票、银河银信添利债券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予以说明,解释权归本公司。其他基金间相互转换业务见相关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查询。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2日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别于2003年12月11日、2004年4月28日、2006年5月11日、2006年8月23日、2007年2月6日、2007年5月18日、2010年4月26日和2011年1月17日实施了八次分红。此次为本基金的第九次分红。 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14年1月27日(不含27日)前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7)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2日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6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0103,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6年5月11日、2007年2月2日和2007年8月31日实施了三次分红,每10份基金份额已派发红利共计25.40元,本次为本基金第四次分红。 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14年1月27日(不含27日)前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7)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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