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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01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30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2月7日(原定于每年1月3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4年1月31日为春节假期,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4年2月7日支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发行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2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月31日(起息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永泰02 3、债券代码:1222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5.45% ,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9、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月31日,计息期限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31日。 12、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资信评级情况:2013年4月1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5%。每手“12永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4.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4年1月30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2月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永泰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永泰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永泰02”的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永泰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支行 账户号码:0508015009200132622 账户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永泰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忠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楼 联 系 人:李军、居亮 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传 真:0351-8366501 邮 编:03000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 系 人:张宜霖、肖伟波、刘桂恒、杨肖璇、高宏宇 联系电话:021-68763595 传 真:021-68762320 邮 编:200122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附:“12永泰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4日 附表: “12永泰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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