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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陕西煤业 股票代码:601225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煤业”、“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及股东绵阳基金、信达公司、黄河矿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其它股东中国三峡集团、华能开发公司、陕西有色、陕鼓集团均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发行人国有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目前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陕西煤业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集团持有陕西煤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2、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陕西煤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陕煤化集团及陕西煤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陕煤化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陕西煤业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陕煤化集团向陕西煤业提供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的回购计划并由陕西煤业进行公告。陕煤化集团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陕西煤业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对于陕西煤业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其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其转让均价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陕西煤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陕煤化集团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陕西煤业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陕煤化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陕煤化集团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股份变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陕煤化集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陕西煤业份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陕煤化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陕煤化集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陕煤化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陕西煤业股票,从而为陕煤化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陕西煤业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联席保荐机构分别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陕西煤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陕西煤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对于本次发行前本集团所持的陕西煤业股票,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本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如本集团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陕西煤业。本集团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陕西煤业股票上市至本集团减持期间,陕西煤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三峡集团、华能开发公司、绵阳基金分别承诺:本公司(机构)持有陕西煤业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个月内本公司(机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机构)目前持股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10%;锁定期满13-24个月内本公司(机构)减持股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本公司(机构)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期间陕西煤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机构)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陕西煤业,并由陕西煤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机构)与陕西煤业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本公司(机构)对陕西煤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能力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本公司(机构)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机构)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陕西煤业。 (七)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本集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陕西煤业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陕西煤业股票,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三峡集团、华能开发公司、绵阳基金分别承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陕西煤业。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陕西煤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陕西煤业本次发行与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约束措施及时、合法有效,一经作出即对其具有约束力,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陕西煤业本次发行与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一经作出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三、自2012年5月份以来,受宏观经济不景气、煤炭进口量增加、水力发电量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煤炭市场下游需求下滑明显,国内动力煤价格大幅下滑,同时港口和电厂煤炭库存上升,本公司煤炭销售价格下降。公司预计201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2年度下滑42-45%。 前述2013年度经营业绩数据系公司基于目前煤炭市场形势和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本着谨慎的原则所进行的合理预测。因经营环境的变化,最终实现数可能与前述预测数存在差异,也不排除因煤价继续下跌导致最终实现数远低于预测数的可能,特提请投资者关注。最终数据将以会计师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四、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6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 35号)批准。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股票代码“601225”。其中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的5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8日 3、股票简称:陕西煤业 4、股票代码:60122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35,000万股股份和网上发行的15,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公司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及股东绵阳基金、信达公司、黄河矿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它股东中国三峡集团、华能开发公司、陕西有色、陕鼓集团均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陕煤化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50,000万股股份锁定期为十二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陕西煤业 英文名称:Shaanxi Coal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2、法定代表人:华炜 3、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3日 4、注册资本:9,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2号 邮政编码:710054 6、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经营、销售、加工和综合利用(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煤炭铁路运输(限自营铁路);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和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需行政审批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7、主营业务:煤炭生产、销售和运输等业务,并拥有完整的煤炭生产、销售和运输体系。 8、所属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9、联系电话:029-8177 2610 10、传真号码:029-8177 2601 11、互联网网址:www.shxcoal.com 12、电子信箱:shaanxicoal@shxcoal.com 13、董事会秘书:张茹敏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监事3名,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8名,基本情况如下:
注:桂泉海先生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公司递交了辞去总经济师的申请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陕煤化集团,其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 陕煤化集团现持有陕西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100001003350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法定代表人为华炜,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加工和综合利用;煤化工产品、化学肥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力生产与供应;煤炭铁路运输(限自营铁路);机械加工;煤矿专用设备、仪器及配件制造与修理;煤炭、化工、煤机的科研设计;煤田地质勘探;咨询服务;煤及伴生矿物深加工;矿山工程及工业和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矿井(建筑)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材销售;气体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火工、公路运输;物资仓储;高科技产业;农林业;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中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与供应、煤田地质勘探、气体产品制造、公路运输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 截至本次发行前,陕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639,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1.00%。 陕煤化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2年12月31日,陕煤化集团的总资产为276,015,940,687.7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2,380,424,143.83元,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77,135,672.00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3年6月30日,陕煤化集团的总资产为315,082,266,580.0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035,963,490.09元,2013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09,559,816.81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国资委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11]73号)的批复,各国有股东将其所持有合计97,827,268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按本次发行股数1,000,000,000股的10%扣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股数后计算),其中: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持77,174,845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转持10,869,696股,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转持5,434,848股,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持3,260,909股,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转持1,086,970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79,054名,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100,0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0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A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战略配售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网下发行3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5%;网上发行1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5%。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万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4年1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14)001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每股发行费用为0.1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380,973.9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0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4元(按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开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书面同意 ,其将不接受陕西煤业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1月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联席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马青海、毕伟伟 联系人:赵沛霖、柴奇志、贺君、蒋超、杜丽君、朱一琦、孙彤、张韦弦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 话:010-6622 9000 传 真:010-6657 8964 保荐代表人:李广超、徐晨 联系人:和岩彬、王怡飞、洪达、马骍、刘俊清、肖琳、王植海、胡悦 二、联席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联席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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