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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主配售戴上“紧箍咒”

2014-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皮海洲

  针对有媒体质疑我武生物首次公开募股配售环节主承销商总经理关联方100%中签,涉嫌寻租腐败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4日表示,证监会已公布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我武生物的主承销商海际大和也在抽查名单之列,目前正在核查中。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根据新股配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新股配售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成熟市场通行做法。不过,鉴于中国股市特有的新股情结,这也意味着拿到新股配售份额也就拿到了赚钱的机会。从IPO重启后新股上市首日的表现来看,拿到新股配售份额的投资者至少在新股上市首日可以赚取3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也正因如此,就不能排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新股自主配售的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因此,证监会强化新股配售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很有必要。

  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给券商自主配售行为戴上“紧箍咒”,通过采取如下措施来规范自主配售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首先是对自主配售的范围要加以界定。新股发行份额要优先满足公众投资者的需要,这也是遵守“三公”原则的需要。只有在新股发行份额有剩余的情况下,券商自主配售方式才能开启,以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正是基于对“三公”原则的遵守以及保证新股成功发行的需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新股发行都需要采取自主配售的方式,如一些中小盘股并不存在发行困难的问题。所以需要考虑采取自主配售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大盘股。基于这种考虑,建议凡新股发行规模在10亿股以下的发行人,其新股发行将不采取自主配售的方式。只有新股发行规模达到10亿股及以上的发行人,才允许在新股发行时设置自主配售环节。

  其次,对于新股发行需要采取自主配售方式的发行人,其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符合透明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不仅如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公布最终的自主配售结果时,必须说明最终获得自主配售份额的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其三,对于采取自主配售方式的发行人,其新股从发行到上市的间隔必须延长,比如规定间隔期不少于两周,以接受媒体与社会各界对新股发行结果尤其是自主配售结果的监督。在此期间,新股发行结果遭到舆论质疑甚至是遭到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的发行人,其新股上市必须叫停。待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监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没有发现问题的发行人,可安排新股上市。

  其四,对自主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发行人,应依法或依规予以重罚。比如,对于发行人来说,可取消其新股上市资格,并将募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而对于主承销商,可没收其承销收入并处以5倍的顶格罚款,同时取消其36个月的承销业务资格。此外,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资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同时取消其参与网下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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