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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2014-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承诺: 1、除金莱特、向日葵投资之外,不存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在今后亦不会通过本人或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金莱特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如有此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金莱特所有;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金莱特构成竞争的情况,金莱特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人给予金莱特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及正常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金莱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股东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同时承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监事陈振海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6、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7、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8、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⑤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 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田畴、蒋小荣夫妇; ②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③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田畴作为持有公司72.86%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向日葵投资(田畴持有其94.12%出资额)间接持有金莱特3.86%股份,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金莱特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金莱特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3%。若减持当年金莱特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100万股(包括100万股),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小于100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承诺不会刻意规避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连续30日内减持数量总和不得大于100万股。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5)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⑤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蒋光勇作为持有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8.57%股份的股东,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金莱特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减持50万股-100万股金莱特股份。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⑤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就社保、公积金承诺如下: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莱特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莱特因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金莱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金莱特支付任何对价; 六、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持股5%以上股东蒋光勇就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公司可能于未来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时予以修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时,本人将通过自身合法权利促使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不可避免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将关联交易所获利益无条件支付给公司。 七、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的承诺 本人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人的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购回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2)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实际控制人蒋小荣的承诺 本人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董事承诺 本人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金莱特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本人同意金莱特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金莱特股份),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本人同意金莱特停止向本人发放津贴,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金莱特股份),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虽已做出承诺并在未履约的情形下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机制,但若出现因未履行承诺导致赔偿投资者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赔偿或启动约束机制进行赔偿至全部偿付完毕的周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函》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亲自、自愿签署,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其内容合法、合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6日,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335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335万股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7号文核准。本公司实际公开发行2,3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发行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566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769万股,发行价格为13.3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8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金莱特”,股票代码“00272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335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9日 3、股票简称:金莱特 4、股票代码:00272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35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3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4年1月29日起上市交易。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和蒋小荣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77.14%,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7.85%。同时田畴先生还持有向日葵投资94.12%的股权,而向日葵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700,000股,因此田畴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41,176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63%,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2%。 田畴先生,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无境外居留权。1993年9月至1995年2月,曾任湖北省兴山第一中学教师;1995年3月至1999年12月曾任香港金山实业集团业务经理;2000年10月创立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2008年被评为江门市首届“爱在江门”十大创业人物、2009年被评为“广东省劳动模范”。2007年11月至今,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蒋小荣女士,197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曾在深圳振业集团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在四川省汶川桑坪中学担任志愿者老师支教一年;2009年在江门五邑碧桂园学校担任英语教师;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田畴先生和蒋小荣女士除持有本公司和向日葵投资的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3,616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2,335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6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4.24%;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76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5.76%。 二、 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3.38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6.7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2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3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2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66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7,020万股。本次发行网上发行1,769万股,中签率为2.0976889847%,超额认购倍数为47.67151倍。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部分均不存在余股。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12,423,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6,363,169.92元。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4]第5-00002号《验资报告》。 五、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6,059,830.08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每股发行费用为1.9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12,42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6,059,830.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6,363,169.92元。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0元/股(经审计截至2013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0元/股(每股收益按201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及2012年度利润表、2013年度及2012年度现金流量表、2013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中,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2年12月31日、201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3年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出口形式依然保持平稳,但由于公司于2013年年初完成新厂搬迁,充分发挥产能仍需一定磨合周期,因此营业收入相比2012年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563,313,612.1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201,887.59元,增幅0.75%。2013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7,943,921.32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5,167,518.90元,降幅34.42%,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0,479,300.76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1,519,452.93元,降幅34.71%,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有所下滑,主要是由于公司受银行借款增幅较大(用于棠下新厂区建设)以及人民币加速升值两方面影响使得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同时人工成本也有所上升,且2013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较2012年同期大幅减少,因此2013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较2012年同期出现下滑。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强,财务状况稳定。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较上年度期末减少36,776,785.15元,减少了44.80%,主要原因是:公司支付募投项目所在的厂区建设工程款使货币资金大幅下降。 2、预付款项较上年度末减少5,564,618.97元,降幅87.23%,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募投项目所在的棠下厂区建设工程款已结款所致。 3、固定资产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77,184,542.07元,增长190.94%;在建工程比上年度末减少96,578,034.05元,降幅78.21%,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部分厂区建设逐步完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三、2014年一季度经营业绩预测 公司根据2013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成果并综合考虑截至2013年12月末的业务经营情况,对2014年一季度业绩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1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及2014年一季度业绩预测均未经审计或审阅。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如实际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1月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陆文昶、王刚 项目协办人:秦荣庆 项目联系人:赵堃、张家文、罗路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民生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金莱特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 1、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2、2013年度利润表 3、2013年度现金流量表 4、2013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 (下转A1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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