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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4-001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0]1513号文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每股2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475万元,扣除证券承销和保荐费2,319万元后,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56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5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60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18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子公司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支行及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天津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广发证券及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9),公司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变更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督导职责由银河证券承继。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近日,就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公司及银河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泉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柳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支行(以下简称“兴业成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天津公司、公司及银河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公司及银河证券与民生泉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泉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30142100016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该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余额为5,638.12万元,其中专户存储金额为18.12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金额为5,620万元,其中7天通知存款金额为2,320万元,半年期存款金额为3,3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公司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公司及民生泉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泉州分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颜巍可以随时到民生泉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泉州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泉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泉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泉州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民生泉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民生泉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泉州分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民生泉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泉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银河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泉州分行及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2、公司及银河证券与农行柳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农行柳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550201040006650_,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消防水炮灭火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消防水炮灭火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余额为1,097.69万元,其中专户存储金额为197.69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金额为900万元,其中7天通知存款金额为200万元,三个月期存款金额为7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公司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公司及农行柳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行柳城支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颜巍可以随时到农行柳城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柳城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柳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柳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行柳城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农行柳城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农行柳城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柳城支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农行柳城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行柳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银河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农行柳城支行及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3、公司及银河证券与兴业成功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兴业成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56560100100125298_,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项目及研发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项目及研发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余额为2,969.64万元,其中专户存储金额为11.42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金额为2,958.22万元,其中7天通知存款金额为1,058.22万元,三个月期存款金额为1,9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公司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公司及兴业成功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成功支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颜巍可以随时到兴业成功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成功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成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成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成功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兴业成功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兴业成功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成功支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兴业成功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成功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银河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兴业成功支行及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4、天津公司、公司及银河证券与民生天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天津公司已在民生天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2102014170007517__,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公司研发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天津公司研发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余额为1,801.75万元,其中专户存储金额为8.31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金额为1,793.44万元,其中7天通知存款金额为360万元,三个月期存款金额为608.61万元,半年期存款金额为824.83万元。天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天津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天津公司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天津公司、公司及民生天津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天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天津公司、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津公司、公司和民生天津分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天津公司、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颜巍可以随时到民生天津分行查询、复印天津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天津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天津分行查询天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天津分行查询天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天津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天津公司、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民生天津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天津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民生天津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天津分行,同时按要求向天津公司、公司及民生天津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天津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津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天津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天津公司、公司、银河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天津公司、公司、民生天津分行及银河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4-002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月27日,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广消防”)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秀束女士的通知。2014年1月24日下午,王秀束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以9.10元/股减持公司1,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后王秀束女士持有公司1,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秀束女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刊登于2014年1月2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王秀束女士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600万股股份。2010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000万股,王秀束女士所持股份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6%。2012年5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王秀束女士持股增至1,200万股。2013年5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王秀束女士持股增至2,400万股。上述股份已于2013年11月25日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

二、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日期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价格区间(元)交易方式
2014年1月24日12,000,0003%9.10大宗交易平台
合计12,000,000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完成前后,王秀束女士持有天广消防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天广消防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天广消防权益
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24,000,0006%12,000,0003%

王秀束女士持有的天广消防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王秀束女士减持天广消防1,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本次减持后,王秀束女士持有天广消防1,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已不再是天广消防持股5%以上的股东。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4-003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工程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在福建省南安市与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衡阳市“城市新天地”项目消防工程。

2、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福建天广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合同价款:总包干价根据最终实际结算结果确定,但不低于人民币5,5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3.10%。

4、合同工期:3年(2014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

5、结算方式

(1)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每月25日前,乙方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审核,审核后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当月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内业资料归档完整并移交业主,拨付至97%工程合同总价款给乙方。

(2)质保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经确认没有质量缺陷问题,甲方在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给乙方。

(3)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到甲方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系消防工程行业惯例,是为保证承包方能够按照合同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而作出的约定)。甲方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退还履约保证金:

①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同时项目正式开工甲方可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甲方不需另行支付乙方费用。

②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有义务提供开工条件保证乙方正式入场施工,若乙方未能正式入场施工,则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乙方转账之日起至甲方归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

③工程正常施工后,甲方原则上在本工程项目完工进度50%以前退还乙方保证金,最迟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40天以内退还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应根据履约保证金实际占用时间,按年息15%支付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支付一次,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合同签署时间:2014年1月27日。

7、合同生效条款及时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生效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

8、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则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2)合同履行中甲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则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将立即全部无条件返还乙方。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甲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有权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若违约方拒绝签署解除协议的,则自违约方收到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本合同自动解除。

(5)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未付款的按银行当年贷款利率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甲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应付乙方的款项超过6个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超过所欠款项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由乙方在甲方未售商品房中优先选择等价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每平方米价格按该区域已售商品房均价的50%计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受让抵押房产

(7)本合同由甲方实际控制人周孝生(身份证号:43040419480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由担保人承担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全部的款项及所有的损失。

9、其他重要条款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结算工程款。

(4)甲乙双方同意消防器材(设备、主材等)优先使用天广品牌产品。甲方有义务保证相关方将天广品牌产品列入工程预算书中所指定的品牌和型号方。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需经甲方验收并确认为工程预算书中所指定的品牌和型号方可使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并安排退场,重新采购合格产品进场。

(5)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竣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非人为破坏)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负责修复。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供工程竣工图3套给甲方。乙方未按期限和份数提供竣工图的,每逾期1日,赔偿甲方1,000元违约金。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430400000020929

法人代表:周孝生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配套服务;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经营。

2、关联关系: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据公司了解,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往作为发包人发包的项目均能及时履约,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三、子公司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号:350500100011083

3、法定代表人:陈秀玉

4、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6、经营范围: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服务,消防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及销售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天广工程公司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条件,并将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好人员、材料以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备工作。

2、本合同的签订进一步拓展了公司的工程业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但短期内,天广工程公司将支付一笔履约保证金,对公司合并报表的现金流亦将产生一定影响。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中的标的将在竣工后交由相关部门验收评定,天广工程公司存在因工程验收不合格而造成返工及承担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经济损失的风险。

2、本合同虽就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的条件、时间及未能及时支付款项的处置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仍旧可能存在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未能履约而给天广工程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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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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