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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4-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月30日,即在2014年1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超铭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 0755-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黎明、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实施转型。《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

  附件二: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的表决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4年2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____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3、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为确保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期间严格执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从而保证转型前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表决结果通过后暂停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含转出、转入)等业务,直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公告生效后,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型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进入首次集中申购期。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并及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定和资金安排。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首次集中申购期,首次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首次集中申购期间,由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基金份额将继续暂停赎回、转换(含转出、转入)等业务,直至基金首个封闭运作周期起始日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6、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在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基金首个封闭运作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对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基金份额进行未付收益结转,并相应地增加或缩减其基金份额。

  二、转型方案要点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释义

  修改前为:

  “33、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4、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个三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三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5、三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三周后的对应日期”

  修改后为:

  “30、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三)修改基金的运作方式

  修改前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内(含运作期到期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销售机构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三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三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在该运作期到期日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修改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规则,但应在新的规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修改后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业绩比较基准、投资决策依据、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程序、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和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部分表述。

  修改前为: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度流动性为前提,追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有助于提升基金收益的稳定性。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债券型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41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预测经济发展前景,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由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预期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基准利率曲线可能发生非平行移动,包括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并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争取从各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三种基础类型: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流动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包括: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析、季节性因素分析、客户大额赎回管理等,以确定大致的流动性需求,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配置(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力争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1)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2)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T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1)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2)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短期债券型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组合目标久期。

  4、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选择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风险评估小组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1天;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QFII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其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1天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1)和(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型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修改后为: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以持有至到期为主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投资策略来构建投资组合,从而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的基本稳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市场规模,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以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至到期为主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将对不同交易对手银行的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综合考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力争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注重分散投资以及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将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为重要依据来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以短期限正回购操作为主;反之,则以长期限正回购操作为主,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优先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将以资金头寸为重要依据来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首先,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运作期)、信用评级(结合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其次,本基金将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以持有到期策略为主。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修改基金的存续条件

  修改前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且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届满后的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以上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修改基金的集中申购(原表述为“申购”)与赎回一章部分内容

  修改前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内(含运作期到期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销售机构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次一个三周对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在T日受理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但必须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在T日受理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修改后为:

  “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集中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集中申购款项,集中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集中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集中申购不成功,则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在下一个运作期首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七)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修改前为:

  (下转B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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