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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0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公告 2014-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已于2014年1月9日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号),具体情况详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 根据本公司与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肖湘阳签订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各方同意以2013年12月31日为资产审计交割日。 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的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释 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本公司向特定对象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肖湘阳发行股份93,652,444股,用于收购邦和药业100%股权,其中,向科瑞天诚发行29,191,467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17%的股权;向新疆华建发行29,809,573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83%的股权;向傅建平发行29,968,78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2.00%的股权;向肖湘阳发行4,682,62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5.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邦和药业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为本公司向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26,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49,972.00万元,莱士中国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邦和药业的持续发展,以及补充本公司的营运资金。 二、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和批准文件 (一)上海莱士的决策过程 1、2013年4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2013年6月27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与莱士中国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3、2013年7月17日,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4、2013年11月7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5、2013年12月12日,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确认书》和《股份认购协议之确认书》。 (二)科瑞天诚的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科瑞天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上海莱士转让邦和药业31.17%股权的交易。 2013年11月5日,科瑞天诚召开股东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与上海莱士签署的相关协议持续有效,可继续作为推进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三)新疆华建的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新疆华建唯一股东中国华建决定,同意新疆华建向上海莱士转让邦和药业31.83%股权的交易。 2013年11月5日,新疆华建唯一股东中国华建决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与上海莱士签署的相关协议持续有效,可继续作为推进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四)邦和药业的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邦和药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将其持有的邦和药业100%股权转让给上海莱士的方案。 2013年11月5日,邦和药业召开股东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 (五)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1、由于本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血液制品行业属于限制类行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公司收购邦和药业股权的事项需取得河南省商务部门的批准。2013年8月19日,本公司取得河南省商务厅的原则同意批复文件。 2、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为一家设立于中国香港的公司,公司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暨莱士中国现金认购本公司发行股份事宜,需要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2013年9月13日,本公司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原则同意批复文件。 3、2014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4年1月2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邦和药业的股东变更,邦和药业的股东由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变更为上海莱士,本公司直接持有邦和药业100%股权,邦和药业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 2014年1月27日,大华会计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增资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05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月26日,本公司已收到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等4名法人、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3,652,444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将变更为583,252,444元。 四、后续事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公司向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26,000,000股。本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五、中介机构对资产交割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莱士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上海莱士向交易对方发行的93,652,444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上海莱士将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在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实施完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君致律师认为,上海莱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该交易的法定条件;该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上海莱士已合法取得邦和药业100%股权。 六、备查文件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 《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3、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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