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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01月29日1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1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67,699,195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3.12%。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陈蓓、穆曼怡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为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67,699,19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免去蔡荣生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免去蔡荣生先生独立董事职务,一并免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67,699,19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通信")、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软件")、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信息")、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高鸿数据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2)高鸿数据拟向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3)高鸿数据拟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6,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4)高鸿数据拟向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申请不超过18,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5)高鸿信息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6)高鸿信息拟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7,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7)高鸿软件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8)高鸿通信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9)高鸿鼎恒拟向中国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0)高鸿鼎恒拟向建设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1)高鸿鼎恒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67,699,19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通信")、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软件")、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信息")、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拟为高鸿数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拟为高鸿数据向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拟为高鸿数据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不超过16,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拟为高鸿数据向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8,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拟为高鸿信息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6)拟为高鸿信息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不超过7,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7)拟为高鸿软件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8)拟为高鸿通信向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9)拟为高鸿鼎恒向中国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0)拟为高鸿鼎恒向建设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1)拟为高鸿鼎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7,699,19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蓓、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1月29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9日1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唐电信集团主楼 11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67,699,1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2%。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67,699,19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免去蔡荣生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67,699,19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7,699,19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为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7,699,19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 蓓: 袁学良: 穆曼怡: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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