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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14-002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4-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57,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91,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2月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48号”文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300,000股,并于201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8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1,100,000股。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2年5月完成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1,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61,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61,1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22,200,000股。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3年12月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周利军、贾君超等48人限制性股票1,245,000股,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87元,每股面值1元,共计增加1,245,000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为123,445,000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23,445,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0,698,034股,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股东承诺 自然人股东冼丽贤、何佩佩、张素珍、沙德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近亲属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2月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57,0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1%。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4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公司前任董事卓福民于2013年8月5日辞去董事职务及所担任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卓福民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何佩佩作为其配偶依照承诺,在董事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卓福民辞职期满半年,公司对何佩佩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一次性解禁。 注2:冼丽贤、张素珍、沙德珍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其近亲属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票于2011年7月6日上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已经全部解禁,每年可上市流通的部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于2013年12月将冼丽贤、张素珍、沙德珍纳入高管人员亲属,等同高管人员进行管理,其持有的股份性质由原来的首发前个人限售股变更为高管锁定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已出具《关于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申银万国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申银万国对冠昊生物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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