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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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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1、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2、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恒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23、恒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4、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5、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即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6、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8、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9、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30、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1、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 B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0、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6、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4、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LLC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齐国旗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河南大学党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资本运作总部副总经理、收购兼并总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裁兼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Gregory E. McGowan先生,博士学历。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等职务。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任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黄湘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兼职教授。历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处长、主任,湖南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湖南省体改委副主任,湖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湖南省证监会主任(党组书记), 中国证监会武汉办主任、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湖北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监事李慧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部及交易部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美国多米尼克学院国际经济政治分析硕士。历任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助教、中欧管理研究生项目(现改为中欧国际管理学院)助教/中方院长助理,无锡虹美电器集团销售/项目经理,美国纽堡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阳光国际管理公司董事, 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首席基金经理,管理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基金。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注: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 年9 月9 日起李雄厚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职务(详情请参见2013 年9 月10 日刊登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在新任总经理正式就任前,由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吴显玲女士简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刁晖宇先生,美国堪萨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工程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工程学学士。曾任美国景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美国Security Benefit Group资深投资分析师,Federal Home Loan Bank资深金融风险及金融衍生产品分析师,湖南中期广州营业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张晓东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首席基金经理);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朱国庆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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