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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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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恒利A、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恒利A将通过场外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恒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选择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选择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进行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其中,恒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恒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26日。

6、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恒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恒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关于最低认购额的相关规定。

(1)恒利A的认购规定:恒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恒利B的认购规定:恒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恒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万份,超过5万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恒利A、恒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6)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509;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国富恒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两级份额:

1、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代码:164510;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A;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恒利A)

2、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基金代码:150166;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恒利B)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收益

1、恒利A的收益

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4.9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恒利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恒利B的收益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恒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恒利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恒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恒利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恒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恒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恒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恒利A与恒利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恒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恒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9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恒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恒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9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2、恒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恒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1亿元或7/3倍恒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恒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恒利B 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恒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恒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恒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对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全程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恒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恒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一)募集方式

恒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恒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十二)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白雨杉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中 “4、场外代销机构”的相关内容。

(十三)场内销售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其中,恒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恒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26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方式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恒利 A 不收取认购费。

恒利 B 的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恒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0.4%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恒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认购费率为0,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 A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恒利 A份额1,000,295.00份。

2)恒利B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为0.4%,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4%)=996,015.94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5.94=3,984.06元

认购份额=(996,015.94+295.00)/1.000=996,310.9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 B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恒利B份额996,310.94份。

3、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制

1)恒利A的认购限制

恒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恒利B的场外认购限制

恒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方式

恒利B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发售,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法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恒利B由场内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3)恒利B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0元,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恒利B 份额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4%,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0×1,000,000×(1+0.4%)=1,004,000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0×0.4%=4,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0=295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295=1,0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00 份恒利 B 份额,需缴纳 1,004,000 元,认购费用为 4,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295份恒利B 份额。

3、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场内认购的限制

恒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万份,超过5万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三)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在本基金公告的募集期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交易时间9:30-11:30和 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者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投资者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 直销中心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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