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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9月末,中国银行托管了233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白雨杉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场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颖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恒利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恒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2、恒利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第七部分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利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恒利A、恒利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恒利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利A、恒利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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