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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4-005TitlePh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聪颖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投资")的股权,也不由九牧王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

  2、公司发起人股东九牧王投资、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董事林聪颖、陈金盾、陈加芽和陈加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各自控制的公司法人股东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1年5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聪颖及公司控股股东九牧王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1、目前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合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以前存在的竞争性业务已经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方式加以消除;

  2、在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以避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在未来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当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可能的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4、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1年5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聪颖、控股股东九牧王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就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在册员工自2007年1月1日以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结果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九牧王投资及林聪颖将连带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1年5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四、利润分配承诺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中承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对于报告期盈利但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7、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8、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2年6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正在履行的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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