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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08号)核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3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已于2014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443,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5,000,000.00元、保荐费用5,000,000.00元,减除审计及验资费1,100,000.00元、律师费600,000.00元、登记费用人民币20,13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1,722,87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13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91,655,134.15元计入资本公积,增值税可进项抵扣62,264.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213号)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简称"乙方")、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署了《准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置动态监测成套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新型制氮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磊、张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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