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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2014-008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决议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2]124号《关于核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2012年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210,700,000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850,771,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1,613,925.24 元, 实际筹集资金净额为2,789,157,074.7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2年6月14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43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于2013年2月1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期内,上述40,000万元已经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14年1月24日,该项资金已归还到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详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013年4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召开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1月31日,投资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27702.11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15273347.79元(含利息)。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2014年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再用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再以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将跟踪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3、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如下意见: 青松建化本次将不超过闲置募集资金中的2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和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青松建化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青松建化本次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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