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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6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豁免控股股东要约 收购义务的公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前情提示 截止2013年3月4日,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林业")直接持有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304,061,2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5.88%),为本公司控股股东。2013年3月5日,山田林业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协定书,依照协议书内容,山田林业将所持20,500,000股本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19%)出售给兴业证券,并约定在2014年3月4日前向兴业证券全部购回上述20,500,00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山田林业向兴业证券购回20,500,000股本公司股份前,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述20,500,000股股份。 二、豁免情况 近日,山田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8号),核准豁免山田林业因协议转让而增持本公司20,500,00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公司304,061,203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8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山田林业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和与兴业证券签订的有关协议,按期回购20,500,000股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将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7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 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核实,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及其他法人股东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公司正在履行的承诺共一项,为本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承诺(2012年-2014年),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若2012-2014年公司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单独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已于2012年6月8日披露,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公司于2008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恢复上市,2008年至2011年公司持续盈利,但由于重组后公司累计亏损较大,公司重组后历年实现的利润均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因此公司目前尚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本公司的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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