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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4-01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大魁、陈健、吴军、马黎声、潘德祥、黄旭生、赵忠策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年3月1日。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离职后的六个月内;承诺人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健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继续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间接从事构成与众成包装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众成包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众成包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众成包装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将不与众成包装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众成包装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众成包装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众成包装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四)、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众成包装拥有由资本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权或对众成包装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时间:2010年3月1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健分别出具《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成包装股份期间,将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众成包装及众成包装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不损害众成包装及众成包装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如违反承诺给众成包装及众成包装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10年3月1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关于全额认购配股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股人及控股股东陈大魁出具《承诺函》,就浙江众成配股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浙江众成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配股事项,本人将按照持股比例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可配股份。

  承诺时间:2013年05月31日。

  承诺期限:至公司该次配股实施完毕前。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4-020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9号核准文件,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0,672,000股为基数,以6.25元/股的价格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9日(R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13,428,437.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00,396,178.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001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407002930011792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融资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4070029300117923,截止2014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30,337.8288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融资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用兵、胡伊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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