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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0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学"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文件和浙江监管局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投资")、永康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源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11.11 - 2014.11.22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股东胡国祥、池巧丽、吕笑梅、钱绍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11.11 - 2014.11.22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3、公司股东尤敏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11.11 - 2014.11.22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4、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11.11 - 2012.11.22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已履行完毕。 5、胡智彪、胡智雄、郑勇(已卸任)、尤敏卫、周国良、郭育民、施跃进、张发科(已卸任)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二、公司股票上市前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承诺:公司若因其上市前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因此所产生的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三、公司股票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道明投资、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道明光学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道明光学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道明光学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道明光学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道明光学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不会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道明光学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2、公司收购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箭反光材料")资产后一箭反光材料及其股东胡智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和胡智雄的兄弟)、胡秋红(系胡智宁之配偶)及胡巧芳、胡巧青(均系胡智宁之子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包括子女、配偶及子女的配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反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反光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承诺人(包括子女、配偶及子女的配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道明光学及其子公司反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承诺人(包括子女、配偶及子女的配偶)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道明光学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道明光学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承诺人(包括子女、配偶及子女的配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道明光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四、公司股票上市前的其他承诺 鉴于,公司拥有的"一次成型反光标志带"(专利号为:ZL 2004 2 0037485.3)实用新型专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5872号)。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如下承诺:若因上述美国3M公司诉道明投资该项专利侵权诉讼导致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金及相关费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连带代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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