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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375 股票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 通知书》及签订施工程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幕墙”)收到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发置业有限公司、盾安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中海振兴(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银泰置地有限公司、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利尔达投资有限公司传来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双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中标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标及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0,796.03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0.53%。上述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项目除“新一城”商业广场内部装饰工程、淮安大剧院室内装饰工程、连云新城滨海演艺广场外幕墙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余项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5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截至公告日,上述各方尚在执行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欣欣、张杏娟、丁海富、王文广、王震、俞曙、严伟群、张建夫、林迪、沈之能、何静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承诺日期:2008年2月1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欣欣、张杏娟夫妇和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 1、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本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本公司)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4、本人(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利于股份公司的行动,或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5、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不再为持有股份公司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 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承诺日期:2008年2月1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作出的其它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和张杏娟控股的浙江亚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完成截止2009年12月22日的开发项目外,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此以外,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和张杏娟同时承诺不通过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控股的其它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若亚厦控股、丁欣欣和张杏娟不再为公司或亚厦房产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函不再有效。 承诺日期:2009年12月22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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