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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4-006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01月 07 日接到控股股东钱忠良通知,目前正在筹划美国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4 年 01 月 08 日起停牌。截止目前,该事项正在积极筹划中,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有关结果后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4-007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油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4〕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止2013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先生承诺:

  1、本人目前未拥有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未在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利益。

  2、在对仁智油服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仁智油服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公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先生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不利用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承诺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公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及其一致行动人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王定英、睢迎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公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承诺期限:2011年11月3日-2014年11月3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在上述基础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钱忠良、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冯嫔、王浩、张军、杨燎、李远恩、姚兵、张曹以及前监事会主席尹显庸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海河、刘惠琴、曾昌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杨济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及罗平亚作为发行人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在罗平亚担任董事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罗平亚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罗平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王定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李远恩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在李远恩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李远恩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远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公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承诺

  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未来三年(2013-2015年),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2013-2015年),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未来三年(2013-2015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未来三年(2013-2015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五)未来三年(2013-2015年),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2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回报规划》。

  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4月2日

  承诺期限:2013年-2015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及上述承诺主体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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